
销假。 宋 司马光 《乞进呈文学第二札子》:“然臣既参假治事,若不以时入对,面尽愚忠,少裨万一,则与未参假时无异。”《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一:“不止一日,到了学中,参了假,仍旧归斋,读书。”
“参假”在现代汉语中属于非规范用词,其正确表述应为“掺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掺假”指在真实、合格的物品中故意混入虚假、劣质成分,以达到非法牟利或掩盖质量问题的行为。这一行为常见于商品生产、食品加工、药品制造等领域,例如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在食用油中混合地沟油等。
从语言学角度,“掺假”由动词“掺”(掺杂)与形容词“假”(虚假)构成复合词,属于动宾结构短语的词汇化形式,符合汉语构词法中“动作+对象”的常见组合规律。该词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明确列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核心要件,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在具体使用场景中,“掺假”与“造假”存在语义差异:前者强调在真品中混入假货(如黄金饰品掺入其他金属),后者指完全伪造物品(如制作假证件)。这种区分在《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界定。
“参假”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销假,特指旧时休假结束后向师长或上司参拜以示回归的礼仪性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初刻拍案惊奇》或宋代奏议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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