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假。 宋 司馬光 《乞進呈文學第二劄子》:“然臣既參假治事,若不以時入對,面盡愚忠,少裨萬一,則與未參假時無異。”《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一:“不止一日,到了學中,參了假,仍舊歸齋,讀書。”
“參假”在現代漢語中屬于非規範用詞,其正确表述應為“摻假”。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的解釋,“摻假”指在真實、合格的物品中故意混入虛假、劣質成分,以達到非法牟利或掩蓋質量問題的行為。這一行為常見于商品生産、食品加工、藥品制造等領域,例如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在食用油中混合地溝油等。
從語言學角度,“摻假”由動詞“摻”(摻雜)與形容詞“假”(虛假)構成複合詞,屬于動賓結構短語的詞彙化形式,符合漢語構詞法中“動作+對象”的常見組合規律。該詞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中明确列為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的核心要件,指生産者、銷售者故意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違法行為。
在具體使用場景中,“摻假”與“造假”存在語義差異:前者強調在真品中混入假貨(如黃金飾品摻入其他金屬),後者指完全僞造物品(如制作假證件)。這種區分在《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确界定。
“參假”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銷假,特指舊時休假結束後向師長或上司參拜以示回歸的禮儀性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初刻拍案驚奇》或宋代奏議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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