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审讯。《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元来捕人拿了强盗,每至审録,俱要原捕押解。”《明史·成祖纪三》:“自今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録,三覆奏然后行刑。” 清 恽敬 《后二仆传》:“ 明光 赴州审録,于路自恨曰:‘县官在,吾不至是也。’”
“审録”为汉语书面用词,包含司法与行政双重含义。从词源学分析,“审”指详尽查核,《说文解字》释为“悉也”,而“録”通“录”,原指记载言行,《周礼》郑玄注有“録其德行道艺”之说。二者结合后形成复合词,主要包含三方面内涵:
一、司法层面特指古代案件的复审制度,常见于明清司法文书记载。如《明史·刑法志》载“三法司会审重囚,谓之审録”,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联合复核死刑案件,避免冤狱。二、行政领域指官员考核记录,《清会典》记载“三年大计,审録官员政绩”即指对官吏的定期考评备案。三、现代延伸为审查记录的专业程序,如档案管理中的“审録原始凭证”指对重要文件进行验证并存档的过程。
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被标注为历史词汇,多用于法律史研究领域。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特别指出,“秋审”制度中的“审録”程序体现了传统司法“慎刑”思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大辞典》将其列为中国古代司法术语,强调其程序性与书面化特征。
“审録”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历史文献和语境中有所侧重,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审録(shěn lù)指对案件或事务进行审查、记录的过程,核心含义包含“审讯”和“记录”两层。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用法:
审讯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场景,指对案件或犯人的审理过程。例如《醒世恒言》中提到“捕人拿了强盗,每至审録,俱要原捕押解”,《明史》也记载“死罪咸送京师审録,三覆奏然后行刑”。
近义词:审讯、审理。
审查与记录
从字面分解,“审”为审查,“録”为记录,合指对文件、政务等官方事务的核查与记载。例如查字典解释为“对案件、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
需注意,现代汉语中“审録”已较少使用,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特定学术讨论中。低权威来源(如、4、5)虽重复类似解释,但缺乏详实例证,建议优先参考权威典籍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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