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審訊。《醒世恒言·張廷秀逃生救父》:“元來捕人拿了強盜,每至審録,俱要原捕押解。”《明史·成祖紀三》:“自今在外諸司死罪,鹹送京師審録,三覆奏然後行刑。” 清 恽敬 《後二仆傳》:“ 明光 赴州審録,于路自恨曰:‘縣官在,吾不至是也。’”
“審録”為漢語書面用詞,包含司法與行政雙重含義。從詞源學分析,“審”指詳盡查核,《說文解字》釋為“悉也”,而“録”通“錄”,原指記載言行,《周禮》鄭玄注有“録其德行道藝”之說。二者結合後形成複合詞,主要包含三方面内涵:
一、司法層面特指古代案件的複審制度,常見于明清司法文書記載。如《明史·刑法志》載“三法司會審重囚,謂之審録”,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聯合複核死刑案件,避免冤獄。二、行政領域指官員考核記錄,《清會典》記載“三年大計,審録官員政績”即指對官吏的定期考評備案。三、現代延伸為審查記錄的專業程式,如檔案管理中的“審録原始憑證”指對重要文件進行驗證并存檔的過程。
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被标注為曆史詞彙,多用于法律史研究領域。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特别指出,“秋審”制度中的“審録”程式體現了傳統司法“慎刑”思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律大辭典》将其列為中國古代司法術語,強調其程式性與書面化特征。
“審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和語境中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審録(shěn lù)指對案件或事務進行審查、記錄的過程,核心含義包含“審訊”和“記錄”兩層。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用法:
審訊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場景,指對案件或犯人的審理過程。例如《醒世恒言》中提到“捕人拿了強盜,每至審録,俱要原捕押解”,《明史》也記載“死罪鹹送京師審録,三覆奏然後行刑”。
近義詞:審訊、審理。
審查與記錄
從字面分解,“審”為審查,“録”為記錄,合指對文件、政務等官方事務的核查與記載。例如查字典解釋為“對案件、文件進行嚴格審查和記錄”。
需注意,現代漢語中“審録”已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學術讨論中。低權威來源(如、4、5)雖重複類似解釋,但缺乏詳實例證,建議優先參考權威典籍或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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