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书省内的厅堂。《元史·祭祀志四》:“是日质明,有司设金椅於省庭,一人执红罗繖立於其左。”
省庭是古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考据:
官署机构代称
省庭最早指代中央官署机构的办公场所,尤指唐代尚书省、门下省等核心政务机构。《旧唐书·职官志》记载:“尚书省庭,总领百官”,此处“省庭”特指尚书省的行政区域(来源:《旧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
引申为政务中枢
宋代文献中,“省庭”逐渐引申为朝廷决策核心的象征。如《宋会要辑稿》载“事涉机密,须达省庭”,强调其作为国家政令枢纽的地位(来源:《宋会要辑稿》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地方高级官署别称
明清时期,该词扩展至省级行政机构。据《清史稿·地理志》所述:“各省庭设布政使司,掌财赋户籍”,此处“省庭”指代省级官署衙门(来源:《清史稿》中华书局修订版)。
古籍用例见于唐代诗人白居易《赠樊著作》诗句:“省庭公事稀,尽日可忘食”,佐证了其指代官署场所的原始语义(来源:《全唐诗》卷四二六)。
“省庭”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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