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吏。 汉 代特指低于县丞、县尉的三老、亭长等。《汉书·武帝纪》:“少吏犯禁。” 颜师古 注引 文颖 曰:“少吏,小吏也。”
"少吏"是古代中国官僚体系中的专有名词,指代职位较低的下级官吏。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最早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其中记载"县令、长,皆秦官……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少吏",明确指出秩级在二百石至四百石之间的基层官员属于少吏范畴。
从职能划分来看,少吏主要承担地方行政事务的具体执行工作,如户籍管理、赋税征收、治安维护等。唐朝杜佑在《通典·职官》中特别强调,这类官吏"职在簿书期会,虽卑而事繁",既说明其地位较低,也突显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
在官吏选拔制度层面,《新唐书·选举志》记载的"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六品以下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反映出少吏的选拔标准更侧重实务能力。这种选拔机制与《睡虎地秦简》中记录的"令史"考核制度形成印证,佐证了基层官吏的实务导向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该词在历代典章制度中存在概念外延的演变。汉代郑玄注《周礼》时,将"府史胥徒"中的"史"解释为"掌官书以赞治"的文书吏,这可视作少吏职能的早期形态。至明清时期,随着"吏员"制度的完善,"少吏"逐渐被纳入国家正式官僚体系,其职责范围亦随之扩展。
“少吏”是中国古代(尤其是汉代)对低级官吏的称谓,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少吏指官秩较低的小吏,汉代特指低于县丞、县尉的三老、亭长等。其官秩通常在百石以下,包括“斗食”(月俸十一斛)和“佐史”(月俸八斛)等级别。
《汉书·武帝纪》记载:“少吏犯禁”,文颖注:“少吏,小吏也。”,说明汉代已明确将官吏分为“长吏”和“少吏”两类。此外,“吏”在广义上指代官员,但“少”在此强调其职位低微,而非年龄(部分文献中“少”可能隐含年轻之意,但非核心定义)。
少吏的选拔多从本地人中产生,熟悉地方事务,但晋升空间有限,是维系基层治理的重要角色。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看汉典、查字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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