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吏。 漢 代特指低于縣丞、縣尉的三老、亭長等。《漢書·武帝紀》:“少吏犯禁。” 顔師古 注引 文穎 曰:“少吏,小吏也。”
"少吏"是古代中國官僚體系中的專有名詞,指代職位較低的下級官吏。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最早見于《漢書·百官公卿表》,其中記載"縣令、長,皆秦官……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少吏",明确指出秩級在二百石至四百石之間的基層官員屬于少吏範疇。
從職能劃分來看,少吏主要承擔地方行政事務的具體執行工作,如戶籍管理、賦稅征收、治安維護等。唐朝杜佑在《通典·職官》中特别強調,這類官吏"職在簿書期會,雖卑而事繁",既說明其地位較低,也突顯其行政事務的繁雜性。
在官吏選拔制度層面,《新唐書·選舉志》記載的"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反映出少吏的選拔标準更側重實務能力。這種選拔機制與《睡虎地秦簡》中記錄的"令史"考核制度形成印證,佐證了基層官吏的實務導向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該詞在曆代典章制度中存在概念外延的演變。漢代鄭玄注《周禮》時,将"府史胥徒"中的"史"解釋為"掌官書以贊治"的文書吏,這可視作少吏職能的早期形态。至明清時期,隨着"吏員"制度的完善,"少吏"逐漸被納入國家正式官僚體系,其職責範圍亦隨之擴展。
“少吏”是中國古代(尤其是漢代)對低級官吏的稱謂,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少吏指官秩較低的小吏,漢代特指低于縣丞、縣尉的三老、亭長等。其官秩通常在百石以下,包括“鬥食”(月俸十一斛)和“佐史”(月俸八斛)等級别。
《漢書·武帝紀》記載:“少吏犯禁”,文穎注:“少吏,小吏也。”,說明漢代已明确将官吏分為“長吏”和“少吏”兩類。此外,“吏”在廣義上指代官員,但“少”在此強調其職位低微,而非年齡(部分文獻中“少”可能隱含年輕之意,但非核心定義)。
少吏的選拔多從本地人中産生,熟悉地方事務,但晉升空間有限,是維系基層治理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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