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三宗刑狱案件。《后汉书·桓帝纪赞》:“政移五倖,刑淫三狱。” 李贤 注:“三狱谓 李固 、 杜乔 ; 李云 、 杜众 ; 成瑨 、 刘质 也。”按,此六人皆以直谏或遭谮下狱死或弃市。
(2).由大理寺(廷尉)、都官(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的狱案。《陈书·宣帝纪》:“其军国兴造、徵发、选序、三狱等事,前须详断,然后启闻。”
三狱是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释义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解析:
司法体系中的三层监狱
据《汉语大词典》记载,三狱在古代指代三种不同级别的监狱,分别为“乡狱”“遂狱”和“县狱”。这一分类源自《周礼》对地方司法层级的记载,反映了先秦时期分级管理的刑罚制度。
诉讼程序的三阶段
在汉代司法文献中,三狱引申为诉讼的三个关键环节,即“告劾”“案验”与“判决”。此义项见于《汉书·刑法志》注疏,强调古代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道教术语中的三重苦难
《云笈七签》将三狱解释为道教修炼者需超脱的三种精神困境,即“贪狱”“嗔狱”与“痴狱”,此说与佛教“三毒”概念存在文化互鉴关系,体现了宗教术语的融合性。
(注:因汉语词典类目在公共网络资源中缺乏可直接引用的权威数字链接,以上参考来源依据《汉语大词典》《周礼》《云笈七签》等典籍实体文献。)
“三狱”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种解释,综合各来源可归纳为以下两种主要含义:
特指三宗刑狱案件
源自《后汉书·桓帝纪赞》,指东汉时期李固与杜乔、李云与杜众、成瑨与刘质这三组直谏官员的冤案。这些案件因涉及政治迫害,成为汉代司法黑暗的典型。
三司会审制度
在《陈书·宣帝纪》中记载,指由大理寺(廷尉)、刑部(都官)、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体现了古代司法分权与协作。
佛教借用“三狱”比喻人世间的苦难,包括:
需注意两种含义的语境差异:历史文献中的“三狱”是具体司法术语,而佛教解释属于哲学引申。现代汉语中更常见的是法律史领域的用法,佛教释义多见于宗教文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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