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周 代治理重案,必依次与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复计议,然后定罪判决,以示审慎。《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孙诒让 正义:“三刺者,问众以当杀与否,是刑与宥不可豫定。”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刺者,达也。诗人讽刺,《周礼》三刺,事叙相违,若针之通结矣。”《隋书·刑法志》:“ 周王 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2).指三次察讯。《魏书·刑罚志》:“以五听求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
(3).谓击刺三次。《周礼·夏官·大司马》:“鼓戒三闋,车三发,徒三刺。” 郑玄 注:“鼓戒,戒攻敌,鼓一闋,车一转,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敌。”
"三刺"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周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所遵循的三道程序。其核心含义是通过三次讯问不同群体来确保判决公正,体现了早期司法中的慎刑思想和民主议罪原则。具体解释如下:
三刺(sān cì)
指周代对重大案件进行三次讯问以定罪的司法程序。
出处:最早系统记载于儒家经典《周礼·秋官·小司寇》。
根据《周礼》记载,"三刺"的具体步骤为:
案件初审后,召集朝中百官参与评议,听取大臣意见。
征询地方官吏(如乡大夫、州长等基层官员)的看法。
最后听取国都范围内民众的普遍意见,尤其是符合法定年龄者的观点。
目的:通过多层次、多群体的意见征询,确保判决符合"情理法"的统一,减少冤滥。
"三刺"将民意纳入司法程序,是中国古代"明德慎罚"理念的制度化实践,旨在制约君主或法官的专断。
程序上赋予不同阶层表达权,被视为早期司法民主化的萌芽。
汉代"三公会议"、唐代"三司推事"等会审制度均受其影响,成为传统司法"集议"传统的源头。
东汉郑玄注,唐代贾公彦疏。明确记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
当代法学家王立民指出:"三刺制度是周代司法慎重的典型表现,通过群体决议降低误判风险。"(来源: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学者张晋藩强调:"三刺程序将民意纳入司法,虽服务于宗法统治,但客观上开创了司法民主的先河。"(来源:法律出版社,2020年修订版)
"三刺"虽为古制,但其蕴含的程序正义理念和多元参与机制,对当代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有启示意义,彰显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深度。
“三刺”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根据具体语境区分。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指西周时期处理重大案件的审议流程,需依次征询三类群体的意见以确保审慎:
出自《黄帝内经·灵枢·官针篇》,指分三层逐步刺入皮下的针法:
提示:若需了解某一具体领域(如中医或法制)的扩展内容,可参考对应来源文献进一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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