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污的官吏。《荀子·强国》:“女主乱之宫,诈臣乱之朝,贪吏乱之官,众庶百姓皆以贪利争夺为俗,曷若是而可以持国乎?”《史记·滑稽列传》:“贪吏安可为也!”《隶释·汉楚相孙叔敖碑》:“贪吏而可为而不可为,廉吏而可为而不可为。” 明 方维仪 《出塞》诗:“小兵知有死,贪吏尚求钱。” 陈夔龙 《梦蕉亭杂记》卷一:“霹靂一声,贪吏震慑。一府两县同时撤革,官方为之一肃。”
贪吏是汉语中由"贪"与"吏"构成的复合词,特指利用职权非法牟取私利的官吏。《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将其释义为"贪污受贿的官吏",该词最早见于《史记·滑稽列传》:"贪吏安可为也",形象揭示了这类官员的负面形象。从构词法分析,"贪"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欲物也",本义指对财物过度渴求;"吏"在《说文解字注》中定义为"治人者也",本指治理百姓的官员,二字组合构成偏正结构。
中国古代典籍中常见对该群体的批判,《汉书·宣帝纪》有载"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明确指出官吏贪婪会导致国家治理失效。在语义演变过程中,该词始终保持着贬义色彩,与"清官""廉吏"形成鲜明对比。现代汉语使用中,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或社会现象评述,如中华书局《中国古代官制研究》中多次运用该词分析历代吏治问题。
近义词"墨吏"出自《左传·昭公十四年》"贪以败官为墨",而"污吏"则在《孟子·滕文公下》就有"污吏必朝"的记载。这些同义词共同构成了对违法官吏的批判体系,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官吏廉洁品行的伦理要求。
“贪吏”是一个汉语词汇,指在官职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官吏。以下是详细解释:
贪吏由“贪”(贪婪)和“吏”(官吏)组成,特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敛财的官员。其核心特征是以权谋私、违背职责。
贪吏不仅存在于古代,现代语境中也可用于描述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其本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与“廉吏”形成鲜明对比。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史记》《清史稿》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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