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免于死罪。《新唐书·孝友传·张琇》:“中书令 张九龄 等皆称其孝烈,宜贷死。” 宋 李心传 《建炎以来繫年要录·建炎元年八月戊午》:“乃詔 芻 等三人皆贷死,长流 沙门岛 。”《清史稿·食货志二》:“所亏之数,勒限监追,限内全完贷死。”
“贷死”是古代汉语中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词汇,指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予以宽免或减刑的司法行为。该词由“贷”(宽恕)与“死”(死刑)构成动宾结构,最早见于《汉书·张释之传》:“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其中“当”即包含量罪定刑的裁量权,为“贷死”制度的实践依据。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贷”在《说文解字》中解作“施也”,段玉裁注“谓我施人曰贷”,引申为宽宥之意。《唐律疏议·名例》明确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此律条可视为“贷死”制度的具体法律条文,通过亲属连坐责任与孝道伦理实现死刑减免。
该词在历史文献中的使用具有三个特征:
现代法史学界普遍认为,“贷死”制度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慎刑恤罚”的司法理念,相关研究可参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三章“刑法”部分。
“贷死”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贷死”指免除死刑,即原本应判死刑的罪犯因特殊原因(如功绩、孝行、政治考量等)被减轻刑罚。其核心含义是“免于死罪”。
该词属于古汉语用法,现代汉语中已极少使用,主要出现在历史文献或相关学术研究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的司法制度,可参考《新唐书》《清史稿》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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