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屬州輸送與節度、觀察使府的賦稅,謂之“送使”。《新唐書·食貨志二》:“﹝ 憲宗 ﹞分天下之賦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宰相 裴垍 又令諸道節度、觀察調費取於所治州,不足,則取於屬州;而屬州送使之餘與其上供者,皆輸度支。”《資治通鑒·後晉天福元年》“凡財賦應留使之外盡将取之” 元 胡三省 注:“ 唐 制,諸州財賦為三:一、上供,輸之京師,以供上用也;二、送使,輸送於節度,觀察使府;三、留州,留為州家用度。”
“送使”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派遣或護送使者完成特定使命。這一詞彙常見于唐代官文及史籍記載,具體釋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源構成
“送”為動詞,表護送、遣行;“使”指使者或出使任務。二字結合後,既包含人員護送的動作,又強調使節身份的官方性質,例如《唐會要·卷六十一》載:“諸道進奏官,不得授禦史已上官,仍于本道量給賜贈,以送使回。”
二、曆史語境中的雙重指向
三、詞義擴展
宋代後該詞衍生出“送往迎來”的禮儀内涵,《朱子語類·卷一百六》以“送使”描述官員交接時的禮節性往來,體現詞義從具體行動向禮儀程式的轉化(引自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
注:本文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唐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2021修訂版)等權威辭書,曆史文獻标注版本信息以強化考據依據。
“送使”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文獻資料進行區分:
基本含義:指唐代地方屬州将賦稅的一部分輸送至節度使、觀察使府庫的財政制度。
曆史背景:
根據《新唐書·食貨志》和《資治通鑒》記載,唐代中後期實行賦稅“三分法”:
基本含義:指派遣使者或代表團傳遞賀禮、信件等禮節性行為,常見于外交或禮儀場景。
結構分析:動賓結構,由“送”(遞送)和“使”(使者)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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