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ivately owned] 私人投资经营
私营企业
私人谋营;私人经营。 明 张居正 《与荆南道府二公书》:“今方修建赐第,不知者得毋谓公欲借公费以助私营乎?” 明 袁宏道 《荆门道中》诗之二:“私营与公事,了不到心中。”如:私营商店;私营工厂。
私营指由个人或非政府实体拥有并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私人投资经营,区别于国营、公私合营" [商务印书馆]。从词源学角度分析,"私"最早见于甲骨文,本义为个人谷物囤积,后引申为个人所有;"营"在《说文解字》中释作"市居也",指经营场所的设立与运作 [《汉语大词典》]。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私营企业需满足三个要件:投资者为自然人、财产归属明确、经营风险自担 [全国人大立法文件]。社会经济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我国私营企业数量达5200万户,贡献超过60%的城镇就业岗位 [国家统计局年度报告]。典型运作模式包括独资经营、合伙制及有限责任公司等形态,其经营活动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私营指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并由私人经营、承担风险及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以下是详细解释:
私营企业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分类依据,可参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文件,或查看来源网页(如、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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