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三,是通过互联网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是对“第三者”的贬称。
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的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
“小三”是21世纪初期在汉语中形成的口语化称谓,特指介入他人婚姻或稳定恋爱关系的第三者。根据《现代汉语应用规范词典》的网络用语补充说明,该词由“第三者”演化而来,通过数词序列“小一、小二、小三”形成委婉指代。
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分析,“小三”包含三层核心语义:1)存在明确的三角关系结构;2)具备情感或性关系的实质介入;3)破坏原有伴侣关系的稳定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将其归类为“伴随互联网发展产生的社会关系指称词”。
在法律语境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小三”定义为“非配偶身份但实质性影响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其行为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情形。该词与“情人”“外遇”等传统表述的区别在于更强调主动介入的行为属性。
相关社会调查显示(《中国家庭婚姻关系年度报告2024》),该词使用频率在2015-2025年间呈现先升后降趋势,反映出社会对婚恋伦理认知的阶段性变化。其衍生词汇包括“被小三”(指不知情介入者)、“职业小三”(以谋利为目的)等细分概念。
“小三”是中文网络语境中对“第三者”的贬义称呼,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核心概念
指介入他人婚姻或恋爱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不正当情感或行为破坏原有关系。该词源于广东方言,原指男性在婚姻外的情人(“小”表次要,“三”指第三者的排序),后扩展为性别中立的泛指。
涵盖范围
包括破坏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以及介入恋爱关系的“插足者”。民间常以“狐狸精”“邪花”等带有性别偏见的词汇代指女性第三者。
法律定义模糊性
中国法律未直接定义“小三”,但关注其行为后果。例如:
权益与责任
第三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若导致家庭破裂,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
贬义色彩
该词承载了社会对破坏婚姻行为的道德谴责,常与“自私”“不道德”等负面评价关联。
历史演变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西方观念涌入,“第三者插足”现象增多,法律文件首次提及“第三者”概念,民间逐渐衍生出“小三”这一俚语。
建议:若涉及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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