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时太常寺、光禄寺、将作监、都水监等寺、监两级官署的并称。 宋 司马光 《论谷宜归一札子》:“其旧日三司所管钱穀财用,事有散在五曹及诸寺监者,并乞收归户部。”
寺监是中国古代中央官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隋唐时期形成的“九寺”与“五监”两大系统的合称,分掌国家不同领域的行政事务,具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与层级关系。
“寺”与“监”最初为独立官署名。汉代“寺”为宫廷侍从机构(如太常寺),后逐渐演变为专职行政部门;“监”则为掌管特定事务的官署(如少府监)。隋唐时确立“九寺五监”体系:
寺监系统按事务性质细分职能,如司农寺管理粮仓与农业税收,少府监负责宫廷手工业品制作,体现中央行政的高度专业化。
寺监受尚书省六部(吏、户、礼、兵、刑、工)的政令指导,负责执行具体事务。例如,工部制定工程计划,将作监负责施工。
各寺监设长官(如寺卿、监正)、属官及下属机构,形成严密的行政网络,保障国家机器运转。
寺监制度成熟于唐代,宋元明清虽保留部分名称(如大理寺、国子监),但职能逐渐被六部侵夺或归入其他机构。明代废除五监,清代仅存大理寺等少数机构,清末新政时最终废止。
参考资料
“寺监”是古代中国官署的合称,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寺监”指太常寺、光禄寺、将作监、都水监等中央官署的并称,属于“寺”与“监”两类机构的统称。其中:
职能划分
“寺”与“监”均为中央行政机构,但分工不同。例如:
宋代应用实例
宋代司马光在《论谷宜归一札子》中提到,财政事务曾分散于“五曹及诸寺监”,后建议统一归户部管理,说明寺监在财政体系中曾承担部分职能。
部分资料(如)提出“寺监”为佛教寺院管理职位,但此说法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可能为混淆或误读。主流观点仍以官署合称为准。
“寺监”主要指唐代至宋代的中央官署体系,涵盖礼制、工程、财政等多领域。需注意区分其与宗教机构“寺院”的差异。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宋史·职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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