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太常寺、光祿寺、将作監、都水監等寺、監兩級官署的并稱。 宋 司馬光 《論谷宜歸一劄子》:“其舊日三司所管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及諸寺監者,并乞收歸戶部。”
寺監是中國古代中央官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特指隋唐時期形成的“九寺”與“五監”兩大系統的合稱,分掌國家不同領域的行政事務,具有明确的職能分工與層級關系。
“寺”與“監”最初為獨立官署名。漢代“寺”為宮廷侍從機構(如太常寺),後逐漸演變為專職行政部門;“監”則為掌管特定事務的官署(如少府監)。隋唐時确立“九寺五監”體系:
寺監系統按事務性質細分職能,如司農寺管理糧倉與農業稅收,少府監負責宮廷手工業品制作,體現中央行政的高度專業化。
寺監受尚書省六部(吏、戶、禮、兵、刑、工)的政令指導,負責執行具體事務。例如,工部制定工程計劃,将作監負責施工。
各寺監設長官(如寺卿、監正)、屬官及下屬機構,形成嚴密的行政網絡,保障國家機器運轉。
寺監制度成熟于唐代,宋元明清雖保留部分名稱(如大理寺、國子監),但職能逐漸被六部侵奪或歸入其他機構。明代廢除五監,清代僅存大理寺等少數機構,清末新政時最終廢止。
參考資料
“寺監”是古代中國官署的合稱,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寺監”指太常寺、光祿寺、将作監、都水監等中央官署的并稱,屬于“寺”與“監”兩類機構的統稱。其中:
職能劃分
“寺”與“監”均為中央行政機構,但分工不同。例如:
宋代應用實例
宋代司馬光在《論谷宜歸一劄子》中提到,財政事務曾分散于“五曹及諸寺監”,後建議統一歸戶部管理,說明寺監在財政體系中曾承擔部分職能。
部分資料(如)提出“寺監”為佛教寺院管理職位,但此說法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可能為混淆或誤讀。主流觀點仍以官署合稱為準。
“寺監”主要指唐代至宋代的中央官署體系,涵蓋禮制、工程、財政等多領域。需注意區分其與宗教機構“寺院”的差異。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職官志》等史料。
寶珍八辔背水一戰剝複不和測黑産生春聯從姑滌器帝星第一代電子計算機二始福命腹實光度詭恢衡鹿華皓虎臣将遇良才交市郊送借花獻佛藉假機幕旌軒空門友闊迥靈階綿淼蜜勿木拐内外有别鎳鋼蘋風牽愁頃來青雲志讓逸競勞饒情召杜順風張帆說不上嘴屬統四方八面思惟太史簡談虎色變跳銀提婚退概屯合網約車烏老絃吹崄澀小孽襲從徙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