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归私人所有的制度。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私产制度一产生,护卫产业的武力便不能不成立。”
私産制度(现规范写为“私有财产制度”)指法律承认并保护个人或团体对特定财产享有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社会经济制度体系。以下从汉语语义及制度内涵分述:
汉语本义为“个人或非公有的”,《说文解字》释:“自营为私”,引申为个人专属性权利。
本义指“生也”(《说文解字》),后衍生为“财物”,如《韩非子》载“货财曰产”。
《辞海》定义为“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强调系统性规则约束。
所有权人依法排除他人干涉,如《物权法》第39条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依托宪法与民事法律体系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激励财富创造(如《资本论》所述生产资料私有与生产力发展关系),构成市场经济基石。
西周“井田制”已现私有土地雏形,《礼记·礼运》载“货力为己”反映早期私有观念。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44条首次系统规定所有权绝对原则,成为大陆法系模板。
《法学大辞典》界定为:“以个人所有权为核心,通过契约自由与继承规则构建的财产秩序。” 其合理性争议集中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参考罗尔斯《正义论》)。
主要参考文献来源:
(注:因古籍及法律条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标注权威出版物信息以供查证)
私産制度(或称“私产制度”)是指财产归私人所有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或社会规范保障个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私産制度指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私人(个人、家庭或企业)的体系。它强调财产权利的排他性,即所有者可自主决定财产的使用、转让或继承,不受他人或政府非法干预。
中国早在唐宋时期已有私产制度的实践。例如,鱼塘养鱼通过明确产权,将公共水域资源转化为私人管理,提高了生产效率。郭沫若在研究中提到,私产制度的形成常伴随武力护卫需求,反映其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私产制度与“公有制”相对,但并非完全排斥公共财产。现代社会中,二者常并存于混合经济体系内。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法律框架,可参考来源网页中的详细论述(如汉典、查字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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