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晋 、 南朝 时对买卖行为所征的税。类似后代的契税和营业税。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四编第四章第三节:“凡买卖奴婢、牛马、田宅,有文券的大买卖每一万钱要抽税四百,卖方出三百,买方出一百,叫做输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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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冷僻的古汉语词汇
可能存在于特定历史文献或地方志中,但未被主流词典收录。建议查阅《中国历史大辞典》经济分册或宋代经济类古籍(如《宋会要辑稿》)进行专项考证。
术语组合的简写形式
或为古代经济术语组合简称,如:
字形传抄讹误可能
需核校原始文献,疑似与以下词汇相关:
建议查证途径:
注:因权威辞书未收录,暂无法提供词典释义及直接引用链接。建议提供该词原始出处文献以便精准考释。
“输估”是东晋、南朝时期对特定买卖行为征收的一种交易税,其性质类似于后代的契税和营业税。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背景
输估是东晋至南朝期间(约公元4-6世纪)实行的税种,主要针对奴婢、牛马、田宅等大宗商品的买卖交易征收。这类交易需签订书面契约(文券),政府按交易金额比例抽税。
税率与分担方式
每笔交易金额达一万钱时,需缴纳四百钱的税款,买卖双方按比例分担:卖方承担300钱(75%),买方承担100钱(25%)。这种分担方式体现了对交易双方的差异化征税。
征收对象与目的
主要针对高价值商品交易,通过契约文书确保税收监管,既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其名称中的“估”可能与“估价”相关,即依据交易标的估值计税。
历史意义
输估是中国古代早期商业税的典型代表,为后世契税、营业税等税制的发展提供了雏形。郭沫若在《中国史稿》中将其视为南朝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输估反映了南北朝时期政府对商业活动的管控与财政需求,其税率设计及征收方式对研究古代税制演变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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