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朝廷揭发检举失职官吏的罪状。《镜花缘》第六回:“若不如此,不但 嫦娥 不肯干休,兼恐稽查各神参奏。” 清 袁枚 《随园诗话补遗》卷一:“总督 方公 大惊,以为颠,据实参奏。”
参奏是汉语中的一个历史词汇,主要应用于古代官僚制度语境,特指下级官员或监察机构向皇帝上书弹劾、检举上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其释义与用法可结合权威辞书解析如下:
指通过正式奏章向君主举报官员过失,属于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环节。
出处: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2卷第321页:
参奏:指向皇帝上奏章弹劾官吏。
二字复合后,专指以书面形式向最高统治者揭发官员罪责。
出处:
《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128页“参”字条、第1780页“奏”字条。
参奏是明清时期监察体系的核心机制。例如:
明代六科给事中可“参奏六部渎职”,清代都察院御史“风闻参奏”权为法定职责(《明史·职官志》《清史稿·选举志》)。
其效力取决于皇权裁决,典型案例如晚清“杨乃武案”即由御史参奏启动复审。
出处:
《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六科给事中”条目;
《清代监察制度研究》(中华书局)第75-82页。
出处:
《辞源》(修订本)第3册“弹劾”“题参”词条。
(注:因古籍及专业辞书无直接网络链接,建议通过图书馆或学术数据库检索原文;现代研究著作可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平台查询目录信息。)
“参奏”是一个古代官场用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指古代官员向朝廷揭发、检举其他官吏的失职或罪状的行为,属于正式的上奏流程。
词义构成
使用场景
主要用于政治或官场环境中,例如:
历史背景
作为古代监察制度的一部分,参奏是维护官僚体系运作的重要手段,带有强烈的法律和道德监督性质。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监察制度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清史稿》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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