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王朝诛灭三族的酷刑。《汉书·刑法志》:“ 韩 任 申子 , 秦 用 商鞅 ,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 颜师古 注:“参夷,夷三族。”《北史·韩麒麟传》:“有制不行,人得侥倖,则虽参夷之诛,不足以肃。” 清 钱谦益 《太祖实录辨证》三:“一则涉於疑似,一则近於脇从,於罪为稍轻。故其子孙幸免参夷。”
参夷(cān yí)是古代汉语中的刑罚术语,指诛灭三族的酷刑,属“族诛”制度的一种。其核心含义是通过连坐方式灭绝罪人的父族、母族及妻族,以彰显统治权威。以下是详细解析:
《汉语大词典》释义
“参”通“三”,“夷”意为诛灭。“参夷”即“夷三族”,指对罪犯的父族、母族、妻族实施集体处决。此刑盛行于秦汉时期,是古代极刑的代表。
来源:《汉语大词典》(汉典网收录)
参考链接:汉典“参夷”释义
古代法典中的记载
《汉书·刑法志》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指出秦代商鞅变法时将“参夷”纳入律法,强化连坐制度。
二字组合凸显刑罚的残酷性与牵连范围之广。
秦始皇死后,丞相李斯被赵高诬陷谋反,遭“具五刑,参夷其宗族”(《史记·李斯列传》),成为“参夷”刑的著名案例。
汉初沿用秦律,吕后执政时废除“参夷”,但后世仍有类似刑罚变体(如明成祖诛方孝孺“十族”)。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指出:“参夷之刑通过血缘纽带强化威慑,反映古代宗法制度与王权的结合。”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后汉书·酷吏传》注引《汉书》旧注:“参夷者,夷三族也。”可佐证其释义传承。
结论:“参夷”是古代族诛制度的典型表述,其释义以《汉语大词典》及秦汉律法文献为基准,历史案例与学术研究进一步印证其残酷性与政治功能。
“参夷”是一个具有多重解释的古汉语词汇,具体含义需结合不同文献来源分析:
多数文献(如、3、4、5、6)指出,“参夷”指封建王朝诛灭三族的残酷刑罚。该词最早见于《汉书·刑法志》:“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颜师古注解为“夷三族”。历史上,这种刑罚常用于严惩重罪,如谋反等。
提出“参夷”为古代成语,意为“参与外国战争或征伐”,强调保家卫国的贡献。但此解释未见于其他权威典籍,可能属于特定语境下的引申义或现代误读。
建议在具体使用中结合上下文判断词义,历史文献中通常采用“诛灭三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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