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官名。掌管市场。 战国 时 楚国 有市令之官。见《史记。循吏列传》。 汉 于 长安 东、西两市各置市令一人,属京兆尹。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序》、《食货志下》。 南北朝 亦各有市令。见《魏书·李裔传》、《南齐书·东昏侯纪》。 唐 时各都督府、州及三千户以上的县皆置市令,不满三千户的县,若地处要路而交易繁盛者,亦听依三千户法置之。见《新唐书·百官志四》、 宋 王溥 《唐会要·市》。
(2).司市官颁布的教令。《周礼·地官·廛人》“罚布” 汉 郑玄 注:“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贾公彦 疏:“谓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
市令是古代中国掌管市场交易秩序的官职名称,主要职责为监督市场运作、维护交易公平,其具体职能随朝代演变有所差异。以下是分时期详解:
据《周礼·地官》记载,周代设“司市”总管市场,其下属“胥师”“贾师”等职掌物价核定与纠纷调解,可视为市令职能的雏形。此时市场管理已形成分级体系,强调“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的公平原则 。
唐代于两京(长安、洛阳)及地方州县设“市令”,隶属府州司户参军。《新唐书·百官志》明确其职责包括:
“市”在此特指古代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如唐代长安东、西二市),“令”即主管官员。该职常见于隋唐至宋代,明清时期职能逐渐并入税课司、兵马司等机构。
文献依据:
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对“市令”的条目解释,并援引《周礼》《新唐书》《唐六典》等典籍原文佐证其职能演变,确保考据的学术严谨性。
“市令”一词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综合多个来源解释如下:
指掌管市场的官员,起源于战国时期,并在多个朝代延续:
指司市官颁布的教令或市场规则,用于规范交易行为:
部分词典(如、4)提到“市令”作为成语时,可引申形容市场环境的规范程度,但此用法较为少见,核心含义仍以官职和法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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