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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令的意思、市令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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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令的解释

(1).古官名。掌管市场。 战国 时 楚国 有市令之官。见《史记。循吏列传》。 汉 于 长安 东、西两市各置市令一人,属京兆尹。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序》、《食货志下》。 南北朝 亦各有市令。见《魏书·李裔传》、《南齐书·东昏侯纪》。 唐 时各都督府、州及三千户以上的县皆置市令,不满三千户的县,若地处要路而交易繁盛者,亦听依三千户法置之。见《新唐书·百官志四》、 宋 王溥 《唐会要·市》。

(2).司市官颁布的教令。《周礼·地官·廛人》“罚布” 汉 郑玄 注:“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贾公彦 疏:“谓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市令是古代中国掌管市场交易秩序的官职名称,主要职责为监督市场运作、维护交易公平,其具体职能随朝代演变有所差异。以下是分时期详解:

一、周代:市场管理的初始形态

据《周礼·地官》记载,周代设“司市”总管市场,其下属“胥师”“贾师”等职掌物价核定与纠纷调解,可视为市令职能的雏形。此时市场管理已形成分级体系,强调“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的公平原则 。

二、唐代:市令制度的规范化

唐代于两京(长安、洛阳)及地方州县设“市令”,隶属府州司户参军。《新唐书·百官志》明确其职责包括:

  1. 物价管控:每日评估商品价格,签署“市券”(交易凭证);
  2. 度量衡监督:定期校验斗、秤等器具;
  3. 契约管理:对奴婢、牲畜等大宗交易进行公证;
  4. 秩序维护:惩治欺诈、强买强卖等行为 。 《唐六典》更补充规定,州县市令需“察奸伪,通判市事”,且须每月上报市场交易情况至上级官府 。

三、名称的特定含义

“市”在此特指古代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如唐代长安东、西二市),“令”即主管官员。该职常见于隋唐至宋代,明清时期职能逐渐并入税课司、兵马司等机构。

文献依据:

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对“市令”的条目解释,并援引《周礼》《新唐书》《唐六典》等典籍原文佐证其职能演变,确保考据的学术严谨性。

网络扩展解释

“市令”一词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综合多个来源解释如下:

一、古代官职名称

指掌管市场的官员,起源于战国时期,并在多个朝代延续:

  1. 战国时期:楚国最早设置市令,负责市场管理()。
  2. 汉代:长安东、西两市各设市令一人,隶属京兆尹管辖()。
  3. 唐代:进一步细化设置,都督府、州及人口超三千户的县均设市令;不足三千户但地处交通要道的县也可依规设置()。

二、市场管理法令

指司市官颁布的教令或市场规则,用于规范交易行为:

补充说明

部分词典(如、4)提到“市令”作为成语时,可引申形容市场环境的规范程度,但此用法较为少见,核心含义仍以官职和法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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