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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令的意思、市令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市令的解釋

(1).古官名。掌管市場。 戰國 時 楚國 有市令之官。見《史記。循吏列傳》。 漢 于 長安 東、西兩市各置市令一人,屬京兆尹。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序》、《食貨志下》。 南北朝 亦各有市令。見《魏書·李裔傳》、《南齊書·東昏侯紀》。 唐 時各都督府、州及三千戶以上的縣皆置市令,不滿三千戶的縣,若地處要路而交易繁盛者,亦聽依三千戶法置之。見《新唐書·百官志四》、 宋 王溥 《唐會要·市》。

(2).司市官頒布的教令。《周禮·地官·廛人》“罰布” 漢 鄭玄 注:“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賈公彥 疏:“謂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市令是古代中國掌管市場交易秩序的官職名稱,主要職責為監督市場運作、維護交易公平,其具體職能隨朝代演變有所差異。以下是分時期詳解:

一、周代:市場管理的初始形态

據《周禮·地官》記載,周代設“司市”總管市場,其下屬“胥師”“賈師”等職掌物價核定與糾紛調解,可視為市令職能的雛形。此時市場管理已形成分級體系,強調“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的公平原則 。

二、唐代:市令制度的規範化

唐代于兩京(長安、洛陽)及地方州縣設“市令”,隸屬府州司戶參軍。《新唐書·百官志》明确其職責包括:

  1. 物價管控:每日評估商品價格,籤署“市券”(交易憑證);
  2. 度量衡監督:定期校驗鬥、秤等器具;
  3. 契約管理:對奴婢、牲畜等大宗交易進行公證;
  4. 秩序維護:懲治欺詐、強買強賣等行為 。 《唐六典》更補充規定,州縣市令需“察奸僞,通判市事”,且須每月上報市場交易情況至上級官府 。

三、名稱的特定含義

“市”在此特指古代集中交易的固定場所(如唐代長安東、西二市),“令”即主管官員。該職常見于隋唐至宋代,明清時期職能逐漸并入稅課司、兵馬司等機構。

文獻依據:

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市令”的條目解釋,并援引《周禮》《新唐書》《唐六典》等典籍原文佐證其職能演變,确保考據的學術嚴謹性。

網絡擴展解釋

“市令”一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一、古代官職名稱

指掌管市場的官員,起源于戰國時期,并在多個朝代延續:

  1. 戰國時期:楚國最早設置市令,負責市場管理()。
  2. 漢代:長安東、西兩市各設市令一人,隸屬京兆尹管轄()。
  3. 唐代:進一步細化設置,都督府、州及人口超三千戶的縣均設市令;不足三千戶但地處交通要道的縣也可依規設置()。

二、市場管理法令

指司市官頒布的教令或市場規則,用于規範交易行為:

補充說明

部分詞典(如、4)提到“市令”作為成語時,可引申形容市場環境的規範程度,但此用法較為少見,核心含義仍以官職和法令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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