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官名。掌管市場。 戰國 時 楚國 有市令之官。見《史記。循吏列傳》。 漢 于 長安 東、西兩市各置市令一人,屬京兆尹。見《漢書·百官公卿表序》、《食貨志下》。 南北朝 亦各有市令。見《魏書·李裔傳》、《南齊書·東昏侯紀》。 唐 時各都督府、州及三千戶以上的縣皆置市令,不滿三千戶的縣,若地處要路而交易繁盛者,亦聽依三千戶法置之。見《新唐書·百官志四》、 宋 王溥 《唐會要·市》。
(2).司市官頒布的教令。《周禮·地官·廛人》“罰布” 漢 鄭玄 注:“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賈公彥 疏:“謂司市有教令,其人犯之,使出泉。”
市令是古代中國掌管市場交易秩序的官職名稱,主要職責為監督市場運作、維護交易公平,其具體職能隨朝代演變有所差異。以下是分時期詳解:
據《周禮·地官》記載,周代設“司市”總管市場,其下屬“胥師”“賈師”等職掌物價核定與糾紛調解,可視為市令職能的雛形。此時市場管理已形成分級體系,強調“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的公平原則 。
唐代于兩京(長安、洛陽)及地方州縣設“市令”,隸屬府州司戶參軍。《新唐書·百官志》明确其職責包括:
“市”在此特指古代集中交易的固定場所(如唐代長安東、西二市),“令”即主管官員。該職常見于隋唐至宋代,明清時期職能逐漸并入稅課司、兵馬司等機構。
文獻依據:
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市令”的條目解釋,并援引《周禮》《新唐書》《唐六典》等典籍原文佐證其職能演變,确保考據的學術嚴謹性。
“市令”一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指掌管市場的官員,起源于戰國時期,并在多個朝代延續:
指司市官頒布的教令或市場規則,用于規範交易行為:
部分詞典(如、4)提到“市令”作為成語時,可引申形容市場環境的規範程度,但此用法較為少見,核心含義仍以官職和法令為主。
慠忽抱膝把色瘥劄車軸草垂精道拜大至得道多助定陵砥柱方遊粉零麻碎富民國檢古制好賴惶懅畫柙慧辨角婢較明稭鞠金釘浮瓯靜甯卷懷衎而量度令日懋昭蜜香睦睦能箇破承撲翦跷工且喜輕翮颀然屈節趨蹡三賢十聖聲化生口述録豎窯宋鵲天陛跳趫挑字眼頹鬟途迳外簾罔極之恩猬栗逶蛇相謀潇疎下直西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