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堂判决。《北史·周罗睺传》:“﹝ 罗睺 ﹞后除使持节、都督 豫章 十郡诸军事、 豫章 内史。狱讼庭决,不关吏手,人怀其惠,立碑颂德。”
庭决是古汉语词汇,指在公堂上当庭作出判决或裁断的行为,强调审判的公开性与即时性。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指古代官署审理案件的场所(公堂),如《唐律疏议》载“诉讼皆于法庭陈诉”。
意为裁决、判定,如《说文解字》释“决”为“行流也”,引申为断案定论。
合称“庭决”即当堂宣判,体现司法程序的终局性。
古代司法强调“听讼断狱,必尽其辞”(《周礼》),庭决需经两造陈述、证据质证后由主审官即时裁定,如清代州县官常“升堂立决”。
唐代《狱官令》规定判决需“具告罪名”,庭决结果须形成判词存档,如《唐六典》载“凡断狱,皆须具录狱词”。
庭决是强制性司法行为(如《明会典》载“杖罪以下当庭发落”),不同于民间调解。
类似今日“当庭宣判”,但古代庭决涵盖从审讯到定罪的全程,如宋代《洗冤集录》强调当庭验尸定案。
《折狱龟鉴》载北宋官员赵清献“每案必躬亲庭决,民无冤滞”,反映其高效断案的形象。此用法亦见于明清判牍,如《樊山判牍》“当庭决以儆效尤”。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出版物信息。如需电子资源,可访问“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org 检索相关文献。)
“庭决”是一个汉语法律术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指在法庭或公堂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的行为。该词强调司法程序的权威性与终局性,常见于古代法律文献。
历史溯源
最早见于《北史·周罗睺传》记载:“狱讼庭决,不关吏手”,描述官员周罗睺亲自审理案件,不假手于吏员。
构词解析
由“庭”(指公堂、法庭)与“决”(裁决、判定)组合而成,体现司法场所与裁决行为的结合。
公堂判决、当庭裁决(注:此为现代法律术语的对应表达)
补充说明:该词在当代主要用于文言语境或特定法律史研究领域,日常法律实务中更常用“庭审判决”“当庭宣判”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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