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堂判決。《北史·周羅睺傳》:“﹝ 羅睺 ﹞後除使持節、都督 豫章 十郡諸軍事、 豫章 内史。獄訟庭決,不關吏手,人懷其惠,立碑頌德。”
“庭決”是一個漢語法律術語,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指在法庭或公堂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最終判決的行為。該詞強調司法程式的權威性與終局性,常見于古代法律文獻。
曆史溯源
最早見于《北史·周羅睺傳》記載:“獄訟庭決,不關吏手”,描述官員周羅睺親自審理案件,不假手于吏員。
構詞解析
由“庭”(指公堂、法庭)與“決”(裁決、判定)組合而成,體現司法場所與裁決行為的結合。
公堂判決、當庭裁決(注:此為現代法律術語的對應表達)
補充說明:該詞在當代主要用于文言語境或特定法律史研究領域,日常法律實務中更常用“庭審判決”“當庭宣判”等表述。
庭決(tíng jué)是一個漢字詞語,由兩個部分組成:庭和決。
庭的拆分部首是廣字旁,底部為廣字旁在正中的底部,頂部是一個獨立的凹形,形狀宛如正方形的大堂。決的拆分部首是冫字旁,表示冷東西。決這個字的獨體字形為寸旁加上冫字旁。
庭決一詞的來源是出自古代中國的司法制度,用于指代法院對案件做出了最終的裁決。庭決中的“庭”指的是法院中的庭堂,即審判場所。而“決”表示判決、裁決的意思。
在繁體字中,庭決的寫法保持不變。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我們需要注意到“決”字在不同的時期有過不同的寫法。在篆書中,決的字形為“寸”加上右邊的“夏”字旁。在隸書中,決的字形為“千旁”加上上面的“寸”字旁。而在楷書中,決的字形則發展為現代所見的樣子。
以下是一些使用庭決一詞的例句:
組詞:庭院、庭審、決定、裁決。
近義詞:判決、裁判、判定。
反義詞:未決、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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