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堂判決。《北史·周羅睺傳》:“﹝ 羅睺 ﹞後除使持節、都督 豫章 十郡諸軍事、 豫章 内史。獄訟庭決,不關吏手,人懷其惠,立碑頌德。”
庭決是古漢語詞彙,指在公堂上當庭作出判決或裁斷的行為,強調審判的公開性與即時性。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古代官署審理案件的場所(公堂),如《唐律疏議》載“訴訟皆于法庭陳訴”。
意為裁決、判定,如《說文解字》釋“決”為“行流也”,引申為斷案定論。
合稱“庭決”即當堂宣判,體現司法程式的終局性。
古代司法強調“聽訟斷獄,必盡其辭”(《周禮》),庭決需經兩造陳述、證據質證後由主審官即時裁定,如清代州縣官常“升堂立決”。
唐代《獄官令》規定判決需“具告罪名”,庭決結果須形成判詞存檔,如《唐六典》載“凡斷獄,皆須具錄獄詞”。
庭決是強制性司法行為(如《明會典》載“杖罪以下當庭發落”),不同于民間調解。
類似今日“當庭宣判”,但古代庭決涵蓋從審訊到定罪的全程,如宋代《洗冤集錄》強調當庭驗屍定案。
《折獄龜鑒》載北宋官員趙清獻“每案必躬親庭決,民無冤滞”,反映其高效斷案的形象。此用法亦見于明清判牍,如《樊山判牍》“當庭決以儆效尤”。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出版物信息。如需電子資源,可訪問“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https://ctext.org 檢索相關文獻。)
“庭決”是一個漢語法律術語,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指在法庭或公堂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最終判決的行為。該詞強調司法程式的權威性與終局性,常見于古代法律文獻。
曆史溯源
最早見于《北史·周羅睺傳》記載:“獄訟庭決,不關吏手”,描述官員周羅睺親自審理案件,不假手于吏員。
構詞解析
由“庭”(指公堂、法庭)與“決”(裁決、判定)組合而成,體現司法場所與裁決行為的結合。
公堂判決、當庭裁決(注:此為現代法律術語的對應表達)
補充說明:該詞在當代主要用于文言語境或特定法律史研究領域,日常法律實務中更常用“庭審判決”“當庭宣判”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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