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一還二。《管子·治國》:“上徵暴急無時,則6*民倍貸以給上之徵矣。” 尹知章 注:“倍貸,謂貸一還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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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貸”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詞彙,特指一種利息為本金一倍的高利貸形式。其詳細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倍貸”指借貸關系中,到期需償還的利息總額等同于本金數額。例如,若借貸本金為100單位,則到期需連本帶利償還200單位,其中利息部分為100單位,達到本金的一倍。這體現了極高的利率水平,屬于典型的高利貸範疇。該詞強調利息與本金的倍數關系(“倍”),而非現代金融術語中的百分比利率概念。
二、文獻出處與曆史語境
該詞最早見于先秦典籍,是古代社會經濟狀況的反映:
三、社會影響與法律地位
倍貸在古代長期被視為社會頑疾:
四、語義演變與現代關聯
隨着金融體系發展,“倍貸”作為專有名詞已不再使用,但其指代的“100%利率”概念仍存在于對高利貸的認知中。現代法律(如中國《民法典》)明确禁止超過合同成立時LPR四倍的利息,本質上延續了對“倍貸”式剝削的否定态度。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提供權威出版社版本信息供溯源;現代著作可在中國國家圖書館數字平台檢索)
“倍貸”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解釋如下:
“倍貸”指借一還二的高利貸形式,即借款人需償還本金的兩倍。該詞由“倍”(加倍)和“貸”(借貸)組合而成,強調利息高達100%的借貸關系。
文獻來源
最早見于《管子·治國》:“上徵暴急無時,則民倍貸以給上之徵矣。”
尹知章注釋:“倍貸,謂貸一還二也。”
此句描述古代百姓因官府苛稅而被迫借高利貸的現象。
社會經濟背景
該詞反映了古代高利貸剝削的嚴重性。當統治者征稅急迫且無定時,民衆為應對賦稅不得不承受翻倍償還的債務壓力。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經濟制度或曆史文獻研究,現代漢語中已罕見使用。需注意其與普通借貸的區分,強調“加倍償還”的核心特征。
如需進一步了解《管子》原文的完整語境,可參考相關古籍或權威曆史經濟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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