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一还二。《管子·治国》:“上徵暴急无时,则6*民倍贷以给上之徵矣。” 尹知章 注:“倍贷,谓贷一还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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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贷”是一个源自古代汉语的词汇,特指一种利息为本金一倍的高利贷形式。其详细解释如下:
一、核心定义
“倍贷”指借贷关系中,到期需偿还的利息总额等同于本金数额。例如,若借贷本金为100单位,则到期需连本带利偿还200单位,其中利息部分为100单位,达到本金的一倍。这体现了极高的利率水平,属于典型的高利贷范畴。该词强调利息与本金的倍数关系(“倍”),而非现代金融术语中的百分比利率概念。
二、文献出处与历史语境
该词最早见于先秦典籍,是古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
三、社会影响与法律地位
倍贷在古代长期被视为社会顽疾:
四、语义演变与现代关联
随着金融体系发展,“倍贷”作为专有名词已不再使用,但其指代的“100%利率”概念仍存在于对高利贷的认知中。现代法律(如中国《民法典》)明确禁止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利息,本质上延续了对“倍贷”式剥削的否定态度。
权威参考文献来源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提供权威出版社版本信息供溯源;现代著作可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平台检索)
“倍贷”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解释如下:
“倍贷”指借一还二的高利贷形式,即借款人需偿还本金的两倍。该词由“倍”(加倍)和“贷”(借贷)组合而成,强调利息高达100%的借贷关系。
文献来源
最早见于《管子·治国》:“上徵暴急无时,则民倍贷以给上之徵矣。”
尹知章注释:“倍贷,谓贷一还二也。”
此句描述古代百姓因官府苛税而被迫借高利贷的现象。
社会经济背景
该词反映了古代高利贷剥削的严重性。当统治者征税急迫且无定时,民众为应对赋税不得不承受翻倍偿还的债务压力。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经济制度或历史文献研究,现代汉语中已罕见使用。需注意其与普通借贷的区分,强调“加倍偿还”的核心特征。
如需进一步了解《管子》原文的完整语境,可参考相关古籍或权威历史经济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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