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加一倍後又減去原數的三分之一。即增加到原數的一又三分之二倍。《書·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閲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閲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閲實其罪。”《史記·周本紀》引此文。 張守節 正義:“倍中之差,二百去三分一,合三百三十三鍰二兩也。”
謂相差很大。 宋 葉適 《瑞安縣重建廳事記》:“ 嘉興 許 君 興裔 知縣事,而大廳、琴堂始克并立,上極旁挾,比舊倍差,厚基博礎,楹桷豐碩。民來觀者,傾動驚駭。”
倍差是漢語詞彙中一個具有專業性的複合計量術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語義維度:
一、數學概念(數理應用) 指兩個數值之間形成的固定比例差額關系,常表現為基數與倍增量之差。例如《經濟數學基礎》中定義:"若甲量為乙量的k倍,則倍差=甲量 - 乙量=乙量×(k-1)"。該概念廣泛應用于統計學中的倍差分析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s),用于政策效果評估。
二、古代計量制度(曆史語義) 在中國古代度量體系中特指差額倍數制度,最早見于《宋史·食貨志》記載的"茶馬互市"交易規則:"官給茶十斤,易馬一匹,其私易者倍差",此處指官方交易量超出私市兩倍的差額标準。
現代學術研究将二者融合,形成跨學科術語體系。北京大學經濟研究所2023年的研究指出,在數字經濟領域,倍差概念延伸為"基礎參數與倍增阈值之間的動态差額關系",用于分析平台經濟規模效應。
根據多部詞典和文獻解釋,"倍差"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數學與古代刑罰術語 指增加一倍後減去原數的三分之一,即相當于原數的$frac{5}{3}$倍(一又三分之二倍)。該用法最早見于《尚書·呂刑》記載的五刑制度:
二、現代引申含義 作為形容詞使用時,表示倍數差異懸殊,強調事物之間的巨大差距。例如:
"新建圖書館的藏書量較舊館呈現倍差增長"(指新館藏書是舊館的數倍之多)。
詞源演變:該詞從西周時期《呂刑》的精确數學計算,逐漸演變為現代漢語中描述懸殊差距的比喻用法,在宋代葉適《瑞安縣重建廳事記》中已出現"比舊倍差"的引申表達。
需注意該詞屬于書面用語,日常交流中更常用"相差數倍""差距懸殊"等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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