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加一倍后又减去原数的三分之一。即增加到原数的一又三分之二倍。《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鍰,閲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閲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閲实其罪。”《史记·周本纪》引此文。 张守节 正义:“倍中之差,二百去三分一,合三百三十三鍰二两也。”
谓相差很大。 宋 叶适 《瑞安县重建厅事记》:“ 嘉兴 许 君 兴裔 知县事,而大厅、琴堂始克并立,上极旁挟,比旧倍差,厚基博础,楹桷丰硕。民来观者,倾动惊骇。”
根据多部词典和文献解释,"倍差"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数学与古代刑罚术语 指增加一倍后减去原数的三分之一,即相当于原数的$frac{5}{3}$倍(一又三分之二倍)。该用法最早见于《尚书·吕刑》记载的五刑制度:
二、现代引申含义 作为形容词使用时,表示倍数差异悬殊,强调事物之间的巨大差距。例如:
"新建图书馆的藏书量较旧馆呈现倍差增长"(指新馆藏书是旧馆的数倍之多)。
词源演变:该词从西周时期《吕刑》的精确数学计算,逐渐演变为现代汉语中描述悬殊差距的比喻用法,在宋代叶适《瑞安县重建厅事记》中已出现"比旧倍差"的引申表达。
需注意该词属于书面用语,日常交流中更常用"相差数倍""差距悬殊"等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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