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递交文状、诉状。 唐 张固 《幽闲鼓吹·张长史》:“ 张长史 释褐为 苏州 常熟 尉……有老父过状,判去,不数日復至。” 宋 欧阳修 《乞再定夺减放应役人数》:“近累据减放公人等过状,却乞收叙。” 蒋礼鸿 曰:“过状是送进文状。”见《敦煌变文字义通释·过》。
"过状"是古代司法与行政领域的重要文书类型,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释义 指官府受理案件后制作的案情记录文书,相当于现代诉讼程序中的立案登记材料。该词最早见于唐代法典,特指对案件事实的初步书面陈述。
二、历史流变
三、文书特征 包含三个法定要件:
该制度在《唐六典》《宋会要辑稿》等古籍中均有印证,体现了古代中国"以文书治天下"的行政传统。当代学者在《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对此有专章论述。
“过状”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区别,但主要解释如下:
过状(guò zhuàng) 的核心含义是“递交文状或诉状”。这一解释源自唐代文献《幽闲鼓吹·张长史》中的用例,如“有老父过状,判去,不数日復至”。宋代欧阳修在《乞再定夺减放应役人数》中也提到“减放公人等过状”,进一步印证了该词与官方文书递交相关。
部分资料(如)提到“过状”表示“过去的事情不再追究”,但此解释缺乏文献支持,可能是对词语的误读。权威典籍和语言学考证(如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均未提及此义项。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行政流程中,例如:
建议在理解古文时优先参考《幽闲鼓吹》《欧阳修文集》等原始文献用例,避免混淆现代衍生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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