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府的稅收。《宋史·食貨志下四》:“而一歲之内,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於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 元 盍西村 《小桃紅·臨川八景》曲:“官課今年九分辦,廝追攀,渡頭買得新魚雁。”
(2).舊時官府對書院學生進行定期考試。《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三回:“有一回,書院裡官課, 歷城 縣親自到院命題考試。” 張友鶴 注:“當時書院裡的學生,每三月由官府出題考試一次,叫做期考,就是官課。”
官課指古代由國家或官府征收的賦稅、捐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其具體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基本釋義與核心特征
官課指官府征收的稅賦,特指國家以行政權力強制征收的各類錢糧物資。其核心特征為強制性、無償性,是國家權力的經濟體現。例如唐代的租庸調、宋代的青苗錢等均屬官課範疇。
曆史形态與具體形式
與“私租”的區分
官課區别于地主向佃農收取的“私租”,強調其國家屬性。如《漢書·食貨志》稱“官收百一之稅,民輸太半之賦”,揭示官課與民間賦役的差異。
文字學依據
“課”本義為考核(《說文解字》:“課,試也”),引申為按标準征收,如《舊唐書》載“凡賦役之制…課戶每丁租粟二石”。
結論:官課本質是古代國家憑借政權力量,以法律形式對民衆財産進行的無償征收,其形态隨朝代更疊演變,但始終作為維系國家運轉的經濟基礎存在。
參考來源:
“官課”一詞在古代文獻中有兩層核心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政府依法征收的賦稅,常見于鹽稅、商稅等專項稅收。例如《宋史·食貨志》提到,因官鹽定價過高導緻私鹽泛濫,最終“官課益虧”(政府稅收虧損)。元代盍西村《臨川八景》中“官課今年九分辦”也印證了稅收職能。
屬于古代教育制度的一部分,與書院自主考核的“師課”(或稱齋課)并列。例如: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官課”引申為官員的職務培訓,但此義項在古代文獻中未見直接對應,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擴展解釋,需結合具體文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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