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adily subscribe to sb's views;agree without giving serious thought] 輕率地表示同意
不恤乎公道之達義,偷合苟同,以持祿養者,是謂國6*賊也。——《韓詩外傳》
隨意附和。《韓詩外傳》卷四:“偷合苟同以之持祿養交者,是謂國6*賊也。” 宋 陸遊 《太師魏國史公挽歌詞》:“論諫寧中止,謀謨不苟同。” 清 顧炎武 《日知錄·不醉反恥》:“聖王重特立之人,而遠苟同之士,保邦於未危,必自此始。” 毛6*澤6*東 《向國6*民6*黨的十點要求》:“舍此而求統一,無論出何花樣,弄何玄虛,均為南轅北轍,實屬未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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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同”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否定性傾向的固定搭配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不假思索地附和他人的意見或觀點”,特指在缺乏深入思考或價值判斷的情況下盲目贊同。該詞常見于“不敢苟同”“未敢苟同”等否定表達結構中,凸顯說話者對他人觀點持審慎态度。
從構詞法分析,“苟”字本義為“草率、隨便”(《說文解字》釋作“苟,艸也”),引申為“不嚴肅的處事态度”;“同”指“認同、贊成”。二字組合後形成語義強化,強調“在原則性問題上的輕率認同不可取”。據《漢語大詞典》考證,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朱子語類》載:“學者不可苟同于人,須自有個斟酌處”,展現其蘊含的思辨精神。
權威辭書釋義方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隨便地同意”,标注為書面語;《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多用于否定句,表示不輕易附和他人主張”。在語用實踐中,常見于學術讨論、政策評議等需要嚴謹表達的場合,例如:“對于這項提案中的風險評估部分,專家組表示未敢苟同”。
“苟同”是一個漢語詞語,通常用于表達對他人觀點或行為的不輕易附和,尤其在否定語境中體現謹慎态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苟同”指輕率地同意或隨意附和他人觀點,常帶有貶義色彩。詞中“苟”意為“隨便、草率”,“同”即“同意”,整體強調不經思考的附和。
詞源與演變
否定形式:如“不敢苟同”“未敢苟同”,用于委婉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
例:
“明·王世貞在《蔺相如完璧歸趙論》中直言:‘但我不敢苟同這一看法。’”()
語境適用
多用于學術讨論、觀點辯駁或正式場合,體現理性批判态度。例如:
“你也許認為足球比闆球有看頭,不過,本人不敢苟同。”()
“苟同”強調對他人觀點不假思索的認同,其核心在于批判缺乏獨立判斷的行為。使用時需注意語境,尤其在否定句中可有效傳遞審慎态度。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韓詩外傳》及相關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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