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告身。 宋 李綱 《與呂安老提刑書》:“空名告劄,昨 荊 廣 宣司初不曾申請降到,惟有 韓京 繳到數道。”《警世通言·皂角林大王假形》:“大尹再三不決,猛省思量:‘有告劄文憑是真的。’”參見“ 告身 ”。
告劄是古代官府文書的一種,指由官方籤發的通知、憑證或任命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釋義:
指官府頒發的任職憑證或身份證明,常見于宋元時期。例如官員赴任時需持“告劄”作為委任依據,類似現代的任命書或委任狀 。
用于傳達政令、通告事項的公文,内容多涉及行政指令或司法裁決,如案件審理結果的通知 。
二字組合強調官方書面通知的權威性,常見于古代法制文獻 。
官員授職需持“告身”(委任狀),而“告劄”多指臨時性差遣憑證,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地方官吏的派遣文書 。
元代《至正條格》中,“告劄”指官府對訴訟案件的裁決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依文書執行判決 。
《水浒傳》第八十三回:“宋江道:‘臣乃鄙猥小吏,誤犯刑典,……’天子特命省院官計議封爵。太師蔡京、樞密院童貫商議已定,徑入内奏天子,降一道聖旨,赦罪招安,加官賜劄。”
此處“賜劄”即頒發任命告劄,佐證其作為官職憑證的功能 。
權威參考來源:
“告劄”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指古代官方頒發的任職憑證或身份證明文件,相當于現代的委任狀或資格證書。該詞常見于宋代文獻,與唐代的“告身”功能相似。
功能演變
唐代稱為“告身”,宋代改稱“告劄”,用于證明官員身份或授予官職。如《警世通言》記載官府通過查驗告劄文憑判斷身份真僞。
使用場景
南宋李綱在書信中提到“空名告劄”,指未填寫姓名的空白委任狀,說明其具有官方授權的特殊性質。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理解為“通過書信通知”,屬于引申義,但曆史文獻中主要指官方憑證。需注意結合具體語境區分詞義。
告劄是宋代重要的行政文書,主要用于官職任命和身份認證,具有法律效力。研究時可參考《宋史》《警世通言》等文獻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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