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居間作保,替債主奔走辦事。《後漢書·桓譚傳》:“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中家子弟,為之保役,趨走與臣僕等勤,收稅與封君比入。” 李賢 注:“保役,可保信也。收稅,謂舉錢輸息利也。《東觀記》曰:‘中家子為之保役,受計上疏,趨走俯伏,譬若臣僕,坐而分利’也。”
保役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法律術語,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一、基本釋義 指宋代"免役法"制度下,民戶通過繳納代役金免除勞役的義務。該制度源于王安石變法時期的保甲法改革,規定當差者可以出錢雇人代役,謂之"保役"(來源:《漢語大詞典》)。
二、曆史背景 《宋史·食貨志》記載:"其輸錢免役者,謂之'免役錢';其輸錢充役者,謂之'保役錢'"。這項政策将傳統的差役制改為募役制,允許富戶通過繳納"助役錢"免除勞役(來源:中華書局《宋史》校注本)。
三、用法解析 在古籍文獻中常作動詞使用,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7載:"今鄉戶但出保役錢",指繳納代役金的行為。明清時期該制度逐漸廢止,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常用詞彙(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國曆史大辭典》)。
“保役”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居間作保,替債主奔走辦事,常見于曆史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保役”指在借貸關系中擔任中間擔保人,并替債主處理催收、協調等事務。例如《後漢書·桓譚傳》提到富商大賈放貸時,“中家子弟為之保役”,即中等家庭的子弟為債主充當擔保及執行人。
曆史背景
該詞反映了古代商業活動中借貸關系的運作方式。擔保人(保役)需承擔信用責任,同時為債主服務,甚至“趨走與臣僕等勤”(像仆人一樣奔走勞作),可見其地位較低。
“保役”在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主要作為曆史詞彙出現在古籍研究或相關學術讨論中。其含義可類比現代金融中的“擔保中介”或“債務代理人”,但具體職能和語境存在差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後漢書》原文或古代經濟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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