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承受禍患。 晉 陸機 《五等諸侯論》:“是以分天下以厚樂,而已得與之同憂;饗天下以豐利,而我得與之共害。”
"共害"是現代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角度解析。"共"指共同、共有,"害"指損害、禍患,組合後特指多方共同承受或制造的損害性後果,常見于社會關系或生态領域的負面連鎖反應。該詞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中被解釋為"相互牽連的損害",強調危害的關聯性與擴散性。
在具體應用中,"共害"包含兩個維度:一是主體間的損害傳導,如企業惡性競争導緻行業衰退;二是多因素疊加的危害,如環境污染與資源浪費形成的生态危機。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将其歸類為"社會學術語",用以描述群體行為産生的負面效應。
需注意該詞與"公害"的差異:"公害"側重公共領域的環境污染(《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而"共害"更強調損害關系的相互性。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建議在正式文本中使用"公害"等規範表述,特殊語境使用"共害"時應作必要注釋。
“共害”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gòng hài,其核心含義在不同來源中略有差異,但主要圍繞以下兩方面展開:
共同承受禍患
這一解釋源自權威古籍及詞典(如漢典、晉代陸機《五等諸侯論》),強調多方共同承擔不利後果。例如,陸機在論述分封制時提到:“饗天下以豐利,而我得與之共害”,意指統治者與天下人共同面對禍患。
共同危害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擴展了詞義,指多個人或事物聯合對某一對象造成傷害。例如,描述多方合作導緻負面結果時使用。
若需進一步探究古籍原文或不同詞典的釋義差異,可參考漢典或《五等諸侯論》相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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