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策論和判語。均為科舉考試的項目。《兒女英雄傳》第三四回:“那時候不但不曾奉試帖增到八韻的特旨,也不曾奉文章隻限七百字的功令,就連二場還是專習一經,三場還有論判呢。”
“論判”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分析論證作出判斷或裁決。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漢語詞典》釋義,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存在以下三層遞進解釋:
詞義溯源
“論”取“分析事理”之義,“判”表“判别裁決”,合指對事物本質進行系統性辨析後給出結論。《漢語大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在唐代科舉制度中的特殊用法,主考官通過“論判”評定考生策論優劣。
用法演變
古代多用于司法與考績場景,如《唐六典》載“凡應考之狀,皆具論判”,現代語境則延伸至學術評審(如論文答辯)、政策研判(如智庫報告)等領域。語言學家王力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強調其兼具“邏輯推演”與“價值判定”的雙重特性。
應用領域
當代主要應用于三類場景:
語言學者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中特别說明其與“論斷”的差異,強調“論判”更側重論證過程的完整性。
“論判”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
作為動賓結構的詞語,“論判”由“論”(分析、讨論)和“判”(判斷、結論)組成,核心含義是對事物進行評判并作出判斷。例如在學術或決策場景中,指通過分析得出結論的過程。
在明清科舉制度中,“論判”指兩種考試形式:
部分學術領域借用該詞表達專業判斷:
“論判”既可指廣義的分析與判斷行為,也有特定曆史背景下的科舉考試指向,現代則延伸至專業領域的理論判斷。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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