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衆聯名呈遞政府的一種公文。 魯迅 《故事新編·理水》:“大員們都十分用心的聽着,臨末是叫他們合拟一個公呈,最好還有一種條陳,曆述着善後的方法。”
公呈(gōng chéng)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性公文術語,指由多人聯名籤署、代表群體意願正式遞交給官府或上級機構的呈文。其核心含義與用法如下:
指民衆或下級官吏集體署名、共同呈遞的文書,旨在表達訴求、陳情或舉報。區别于個人呈文,其效力源于群體共識,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司法或行政流程。例如:
“鄉民聯署公呈,懇請官府赈濟災荒。”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典網)
清代法律明文規定公呈的合法性。《清會典事例·刑部·訴訟》載:
“若實系切己之事,許令公呈直訴。”
即允許百姓通過聯名呈文申訴切身冤屈,但禁止匿名或虛構案情。
來源:中華書局《清會典事例》影印本
民間請願
裡甲、鄉紳等群體通過公呈請求官府介入地方事務(如賦稅減免、水利修繕)。
例:康熙年間徽州農戶公呈請求減賦(《徽州文書類編》)。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
官吏舉劾
下級官員可聯合署名公呈,舉薦賢能或彈劾渎職者。
例:清代地方官員公呈舉薦廉吏(《清實錄·雍正朝》)。
來源: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
當代漢語中,“公呈”一詞已罕用,但作為法制史術語仍具研究價值,體現傳統社會“集體訴權”的雛形。部分方言區(如閩南)保留“遞公呈”的口語表達,代指群體請願行為。
來源:《中國法制史詞典》(法律出版社)
權威參考文獻原文鍊接:
“公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指公衆聯名向政府或上級機構遞交的正式公文,具有集體表達訴求或申請的性質。詞義由“公”(公開/公衆)和“呈”(呈遞/申請)組合而成。
構成與含義
應用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呈”的單獨含義或相關成語,可參考其他詞典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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