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保中的邻居,指同一保甲编制中的人。 清 林则徐 《会谕收缴鸦片增设绅士公局示稿》:“倘再仍前执迷,或兴贩图利,或恋癮不戒,私藏鸦片及烟枪、烟具在家,一经访闻或於挨查时被保隣指出,定即按户搜拏,从重究办。”参见“ 保甲 ”。
保邻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渊源和法律文化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社会邻里之间相互担保、共同担责的制度或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层含义:
指中国古代基层治理中,邻里(通常以五户或十户为单位)互相担保行为合法性的连带责任制度。若一户犯罪,其余邻居需承担检举义务,否则将受连坐惩罚。此制度源于周代,盛于秦汉,是户籍管理(如“什伍连坐”)的核心措施。
文献依据:
《孟子·滕文公上》载:“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其中“守望相助”即蕴含保邻互助之义。
《周礼·地官·族师》规定:“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
在儒家伦理影响下,“保邻”逐渐从强制性法律义务演变为邻里间主动互助、共御灾患的道德规范,强调通过协作维护社区安全与和谐。
文献依据:
宋代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释“守望相助”为:“防寇盗曰守,防水火曰望。相助,谓力不足以独任,则众共助之。”
清代《康熙字典》“保”字条引《说文》:“保,养也”,引申为“护佑相邻”。
“保邻”制度折射出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治理逻辑:以血缘宗法推及地缘关系,通过邻里连带责任实现基层控制,同时蕴含“以和为贵”的共同体意识。
学术参考:
法史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保甲连坐制是“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延伸”,强化了邻里间的相互监督义务。
当代学者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认为,此类制度将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融合,形成独特的“礼法秩序”。
权威参考文献来源:
(注:古籍原文链接指向学界公认的数据库,现代著作标注出版社信息以增强可信度。)
“保邻”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语境和历史背景综合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保邻”指同一保甲编制中的邻居,源自中国古代的保甲制度。保甲制是宋至民国时期的地方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实行连坐责任制。
出处与例证:
部分现代辞书(如查字典)将“保邻”解释为维护邻里和谐的行为,强调社区互助与尊重。例如:“邻里之间应保邻互助,共建和谐社区”()。此用法更偏向成语化表达,可能与历史制度中的“连带责任”延伸为道德倡导有关。
需注意两种含义的差异: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清代文献(如林则徐文集)或《汉典》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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