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ght;scuffle] 拼鬥殺死;擊殺
皆可格殺。——《後漢書·劉盆子傳》。按,格為挌的錯字。
(1).擊殺。《史記·酷吏列傳》:“﹝ 減宣 ﹞為右扶風,坐怨 成信 , 信 亡藏 上林 中, 宣 使 郿 令格殺信。”《南史·沉攸之傳》:“時有象三頭至 江陵 城北數裡, 攸之 自出格殺之。”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七:“其黨 馮天保 、 餘佐斌 、 熊老八 等,皆百戰猾賊,誘官兵入林搜捕,而突出格殺, 穆克登布 中矛死。”
(2).格鬥拚殺。 郭沫若 《楚霸王自6*殺》:“﹝ 項羽 ﹞格殺了一陣又失掉了兩騎。” 曹禺 等《膽劍篇》第一幕:“從 禹 廟裡跑出一些守衛的左軍士兵,頓時與 被離 的右軍士兵格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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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殺”的漢語詞典釋義
“格殺”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格”與“殺”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格殺”指在搏鬥中擊殺,強調通過肢體對抗或武力手段緻人死亡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次:
詞源與結構
“格”本義為擊打、抵禦(如“格鬥”),“殺”表示緻死行為。兩字組合後,詞義偏向“擊殺”,常用于描述古代或現代法律允許的防衛或執法行為,如“格殺勿論”。
用法與語境
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本或法律術語,常見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場景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提到“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時,可能涉及“格殺”的合法性界定。
法律與曆史關聯
在清代《大清律例》中,“格殺”已作為司法術語,指代捕快或民衆在特定條件下擊殺罪犯的合法行為。現代法律體系中,其適用範圍受嚴格限制,需符合“必要限度”原則。
現代語義擴展
當代漢語中,“格殺”也延伸至非物理對抗的語境,如商業競争領域比喻“徹底擊敗對手”,但此用法屬比喻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格殺”指在搏鬥或沖突中擊殺對方,常見于古代法律或曆史文獻中。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1. 基本含義 指通過武力擊殺對方,強調“搏鬥中緻死”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劉盆子傳》的“皆可格殺”,在《史記·酷吏列傳》等古籍中也有用例。
2. 詞源辨析
3. 使用場景
4. 延伸用法 可指代激烈的武力對抗,例如郭沫若在文學作品中描寫項羽“格殺了一陣又失掉了兩騎”
權威建議:該詞多用于曆史或法律文本,現代日常使用需注意語境合法性。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古代法律辭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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