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ght;scuffle] 拼斗杀死;击杀
皆可格杀。——《后汉书·刘盆子传》。按,格为挌的错字。
(1).击杀。《史记·酷吏列传》:“﹝ 减宣 ﹞为右扶风,坐怨 成信 , 信 亡藏 上林 中, 宣 使 郿 令格杀信。”《南史·沉攸之传》:“时有象三头至 江陵 城北数里, 攸之 自出格杀之。” 清 魏源 《圣武记》卷七:“其党 冯天保 、 余佐斌 、 熊老八 等,皆百战猾贼,诱官兵入林搜捕,而突出格杀, 穆克登布 中矛死。”
(2).格斗拚杀。 郭沫若 《楚霸王自6*杀》:“﹝ 项羽 ﹞格杀了一阵又失掉了两骑。” 曹禺 等《胆剑篇》第一幕:“从 禹 庙里跑出一些守卫的左军士兵,顿时与 被离 的右军士兵格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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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杀”的汉语词典释义
“格杀”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格”与“杀”两个语素构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格杀”指在搏斗中击杀,强调通过肢体对抗或武力手段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层次:
词源与结构
“格”本义为击打、抵御(如“格斗”),“杀”表示致死行为。两字组合后,词义偏向“击杀”,常用于描述古代或现代法律允许的防卫或执法行为,如“格杀勿论”。
用法与语境
该词多用于正式文本或法律术语,常见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景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提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可能涉及“格杀”的合法性界定。
法律与历史关联
在清代《大清律例》中,“格杀”已作为司法术语,指代捕快或民众在特定条件下击杀罪犯的合法行为。现代法律体系中,其适用范围受严格限制,需符合“必要限度”原则。
现代语义扩展
当代汉语中,“格杀”也延伸至非物理对抗的语境,如商业竞争领域比喻“彻底击败对手”,但此用法属比喻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格杀”指在搏斗或冲突中击杀对方,常见于古代法律或历史文献中。以下是综合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1. 基本含义 指通过武力击杀对方,强调“搏斗中致死”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刘盆子传》的“皆可格杀”,在《史记·酷吏列传》等古籍中也有用例。
2. 词源辨析
3. 使用场景
4. 延伸用法 可指代激烈的武力对抗,例如郭沫若在文学作品中描写项羽“格杀了一阵又失掉了两骑”
权威建议:该词多用于历史或法律文本,现代日常使用需注意语境合法性。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古代法律辞典》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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