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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的意思、保辜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保辜的解釋

古代刑律規定,凡打人緻傷,官府視情節立下期限,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如傷者在期限内因傷緻死,以死罪論;不死,以傷人論。叫做保辜。《急就篇》卷四:“疻痏保辜謕呼號。” 顔師古 注:“保辜者,各隨其狀輕重,令毆者以日數保之,限内緻死,則坐重辜也。” 元 孫仲章 《勘頭巾》第一折:“你道我家狗咬着你,衆街坊試看咱。若是我家狗咬他,我便寫與你保辜文書;若不曾咬着,你便陪我缸來。” 清 梁章鉅 《歸田瑣記·被毆傷風方》:“ 紀文達 師又曰:‘凡被毆後以傷風緻死者,在保辜限内,於律不能不拟抵。’”參閱《唐律疏義·鬥訟·保辜》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保辜是中國古代刑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專指在人身傷害案件中,根據受害方在特定期限(即“辜限”)内的傷情變化結果,對加害者進行定罪量刑的法律規則。這一制度體現了傳統司法對因果關系與責任認定的嚴謹性,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法律定義與機制

保辜制度要求加害人在傷害行為發生後,對受害人進行醫療救治并承擔法律責任。司法機關設定明确的“辜限”(通常為10日至50日不等),若受害人在期限内因傷緻死,則以殺人罪論處;若存活則按傷害罪量刑。該制度首見于《唐律疏議》卷二十一鬥訟律,其中規定“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

二、曆史沿革與典籍依據

保辜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時期,《周禮·秋官》已有“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的記載。至唐代發展為成熟體系,《唐律疏議》明确劃分辜限等級并載入法典。明清時期進一步細化,《大明律》與《大清律例》均沿用該制度,如清代律例規定“折人一齒,辜限十日;斷人一指,辜限二十日”。

三、法理邏輯與社會功能

該制度通過動态觀察傷害後果,平衡了司法實踐中傷情演變的不确定性。學者張晉藩在《中國法制史綱》中指出,保辜制度“既避免過早定罪造成誤判,又防止加害人逃避責任,兼具司法公正與倫理教化的雙重價值”(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同時,加害人主動救治可減輕刑罰的規定,體現了傳統法律“懲教結合”的特征。

四、現代法學的參照意義

當代比較法研究顯示,保辜制度與大陸法系“結果加重犯”理論存在法理共性。台灣學者戴炎輝在《中國法制史》中将其評價為“古代東方最具科學性的刑事歸責制度”,其設計邏輯被日本《養老律》、朝鮮《經國大典》等東亞法典所借鑒。

網絡擴展解釋

“保辜”是中國古代特有的一項法律制度,主要用于處理人身傷害案件。以下是其核心解釋與特點:

1. 基本定義

保辜制度要求,當發生毆打緻傷但未緻死的情況時,官府會根據傷情和傷害手段設定一個期限(稱為“辜限”)。加害人需在此期間内積極為受害人治療,若受害人在期限内因傷死亡,加害人按殺人罪論處;若存活或傷愈,則按傷人罪量刑。

2. 制度目的

3. 曆史發展

4. 社會意義

保辜制度融合了刑罰威懾與人道救濟,既強調加害人責任,又通過救治行為促進社會關系修複。例如,清代規定若加害人全力救治但受害人仍死亡,可酌情減刑。

5. 與現代法律對比

現代法律通過醫學鑒定和因果關系分析處理傷害案件,不再依賴固定期限。但保辜制度中“積極補救可減輕責任”的理念,仍能在刑事和解、民事賠償等機制中看到影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的規定(如唐律細則),可參考、5、6中的曆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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