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分煙析生 ”。亦作“分家析產”。謂分家。分割財産,各自過活。 宋 蘇轼 《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之一:“如本地分内人戶分煙析生,即各據戶眼定差,或外來人戶典買到本社田地,亦許收入差充弓箭社戶。”《宋書·食貨志上二》:“其分煙析産,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文彙報》1984.9.19:“ 周善騰 想:‘現在社會上因分家析産引起矛盾激化的事例很多,這起糾紛若不及時解決,後果不堪設想。’”
分煙析産,又稱“分煙析爨”或“分家析産”,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社會生活的成語,現多用于描述家族財産分割的行為。其核心含義指将家族共有的財産、土地等進行分割,使各房獨立生活,通常伴隨原有大家庭的解體。以下從語義、文化内涵及現代應用三個層面詳細解析:
字義溯源
語義關聯:二者共同強調從經濟獨立到生活分離的過程,體現家族結構的變遷。
引申含義
該詞常暗含家族情感疏離的隱喻。如清代《儒林外史》第四十六回:“分煙析産,到底還是骨肉,何必認真?”反映財産分割對親緣關系的沖擊。
宗法制度的産物
在傳統宗法社會,家族財産由父系家長統一管理。當子孫成年或家長去世後,需按“諸子均分”原則分割財産(《唐律疏議·戶婚》),以維系家族秩序。
倫理矛盾的雙重性
法律術語的轉化
現代民法沿用“分家析産”概念,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産的分割,需區分于遺産繼承(如《民法典》第303條)。
示例:農村宅基地分割需符合“一戶一宅”政策,避免産權糾紛。
社會現象映射
城市化進程中,分煙析産從“被迫分家”轉向主動選擇,反映個體經濟獨立意識的增強(社會學研究,。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2卷,P. 987:“分煙析産,謂分家分割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分家析産案件若幹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5號),明确共有財産分割規則。
費孝通《鄉土中國》(三聯書店,2013)第七章,論及傳統家族財産分割對鄉土社會結構的影響。
“分煙析産”既是經濟行為,亦承載文化隱喻。其語義從“炊煙分離”的具象,演變為産權制度術語,折射中國社會從宗法共同體向現代法治的轉型。理解該詞,需結合曆史語境與當代法律實踐,方得全面。
“分煙析産”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fēn yān xī chǎn,主要用于描述家庭内部因分家而分割財産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家庭成員(如兄弟、父子等)将共有財産分割,各自獨立生活。這一過程通常涉及房産、土地、財物等的分配,常見于傳統家庭結構解體或成員經濟獨立時。
文獻記載
該詞最早見于《宋史·食貨志》,提到“分煙析産”需通過官方契約和簿冊記錄,說明古代對財産分割的規範性要求。
宋代蘇轼的《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中也提到“分煙析生”,強調戶籍與財産分割的關聯性。
近義詞
與“分家析産”同義,均指財産分割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宋史》、蘇轼相關文獻及現代民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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