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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煙析産的意思、分煙析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分煙析産的解釋

亦作“ 分煙析生 ”。亦作“分家析產”。謂分家。分割財産,各自過活。 宋 蘇轼 《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之一:“如本地分内人戶分煙析生,即各據戶眼定差,或外來人戶典買到本社田地,亦許收入差充弓箭社戶。”《宋書·食貨志上二》:“其分煙析産,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文彙報》1984.9.19:“ 周善騰 想:‘現在社會上因分家析産引起矛盾激化的事例很多,這起糾紛若不及時解決,後果不堪設想。’”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分煙析産,又稱“分煙析爨”或“分家析産”,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社會生活的成語,現多用于描述家族財産分割的行為。其核心含義指将家族共有的財産、土地等進行分割,使各房獨立生活,通常伴隨原有大家庭的解體。以下從語義、文化内涵及現代應用三個層面詳細解析:


一、語義解析

  1. 字義溯源

    • 分煙:字面指“分開炊煙”,即分割廚房竈火。古代以“共炊”象征家族同財共居,分煙則意味着各房另立爐竈,獨立生活。
    • 析産:“析”為拆分,“産”指田産、房屋等家族共有財産。合指對共有資産進行法律或習俗上的分割。

      語義關聯:二者共同強調從經濟獨立到生活分離的過程,體現家族結構的變遷。

  2. 引申含義

    該詞常暗含家族情感疏離的隱喻。如清代《儒林外史》第四十六回:“分煙析産,到底還是骨肉,何必認真?”反映財産分割對親緣關系的沖擊。


二、文化與社會内涵

  1. 宗法制度的産物

    在傳統宗法社會,家族財産由父系家長統一管理。當子孫成年或家長去世後,需按“諸子均分”原則分割財産(《唐律疏議·戶婚》),以維系家族秩序。

  2. 倫理矛盾的雙重性

    • 消極面:常被視為家族衰敗的象征,如《宋書·周朗傳》批評“分煙析産”導緻“門第凋零”。
    • 積極面:在近代法律中,析産成為明晰産權、減少糾紛的合法手段,如《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确立的“遺産分割”制度。

三、現代應用與法律意義

  1. 法律術語的轉化

    現代民法沿用“分家析産”概念,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産的分割,需區分于遺産繼承(如《民法典》第303條)。

    示例:農村宅基地分割需符合“一戶一宅”政策,避免産權糾紛。

  2. 社會現象映射

    城市化進程中,分煙析産從“被迫分家”轉向主動選擇,反映個體經濟獨立意識的增強(社會學研究,。


權威文獻參考


“分煙析産”既是經濟行為,亦承載文化隱喻。其語義從“炊煙分離”的具象,演變為産權制度術語,折射中國社會從宗法共同體向現代法治的轉型。理解該詞,需結合曆史語境與當代法律實踐,方得全面。

網絡擴展解釋

“分煙析産”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fēn yān xī chǎn,主要用于描述家庭内部因分家而分割財産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家庭成員(如兄弟、父子等)将共有財産分割,各自獨立生活。這一過程通常涉及房産、土地、財物等的分配,常見于傳統家庭結構解體或成員經濟獨立時。


曆史淵源

  1. 文獻記載
    該詞最早見于《宋史·食貨志》,提到“分煙析産”需通過官方契約和簿冊記錄,說明古代對財産分割的規範性要求。
    宋代蘇轼的《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中也提到“分煙析生”,強調戶籍與財産分割的關聯性。

  2. 近義詞
    與“分家析産”同義,均指財産分割行為。


社會意義


使用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宋史》、蘇轼相關文獻及現代民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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