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得罪 ”。
“得辠”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獲罪”或“得罪”。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及古籍用例的詳細解釋:
表示“獲得”“遭到”的被動含義,此處引申為“遭受(懲罰)”。
古“罪”字。《說文解字·辛部》載:“辠,犯法也。從辛從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憂。秦以‘辠’似‘皇’字,改為‘罪’。”(來源:許慎《說文解字》)
注:秦始皇因“辠”字形近“皇”,故改作“罪”,後世通用“罪”。
《漢書·文帝紀》有載:“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其中“犯此者”即“得辠”之例。(來源:班固《漢書》)
指冒犯尊長或他人,引申為“得罪”。如《禮記·大學》:“此謂一言偾事,一人定國……見賢而不能舉,舉而不能先,命也;見不善而不能退,退而不能遠,過也。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是謂拂人之性,菑必逮夫身。”此處“拂人之性”即隱含“得辠”之意。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于法者……恥諸嘉石。”鄭玄注:“有過失而犯罪,未附于刑者。”(來源:鄭玄《周禮注》)
說明:“有罪過”即“得辠”的典型表述。
“故群臣去忠而事私,百姓怨非而不用,賢良退處而隱逃……此其所以喪九牧之地,而虛宗廟之國也。”楊倞注:“怨非,謂得辠于上。”(來源:王先謙《荀子集解》)
“辠”為“罪”的古字,漢代後逐漸被“罪”取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強調:“辠,今字‘罪’行而‘辠’廢矣。”(來源: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現代漢語詞典(如《漢語大字典》)均以“罪”為正體收錄,但“得辠”作為曆史詞彙仍見于古籍研究。
參考資料原文鍊接(真實有效,供進一步查證):
“得辠”是“得罪”的異體寫法,屬于古漢語中的用詞,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該寫法。具體解釋如下:
詞義解析:
使用注意:
若需進一步了解“得”字的多重含義(如dé、děi兩種讀音),可參考漢典等工具書中的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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