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b a tomb] 挖掘墓墳,盜取隨葬的物品
亦作“盜墓”。挖掘墳墓,竊取殉葬之物。《明史·馮琦傳》:“先正其盜墓之罪,而後沒墓中之藏。” 郭沫若 《駁<說儒>》:“他們甚而至于做強盜,做劫冢盜墓一類的勾當。” 老舍 《四世同堂》十五:“大哥!我來告訴你一聲,城外頭近來可很不安靜!偷墳盜墓的很多。”
盜墓指以非法手段秘密挖掘他人墳墓、竊取陪葬品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盜掘墳墓,盜取隨葬物品"的複合動詞。該行為包含三個核心要素:一是主觀存在占有墓内財物的目的;二是采取隱蔽性挖掘手段;三是破壞墓葬原有封閉狀态。
從曆史源流來看,盜墓現象最早見于《漢書·酷吏傳》"發冢盜墓"的記載,漢代已出現"摸金校尉"等職業盜墓群體。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中國盜墓史》研究顯示,這種行為嚴重破壞墓葬的考古學層位關系,導緻曆史信息永久性缺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指出,墓葬作為古代社會制度的物質遺存,其完整性對研究古代葬俗、工藝技術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該行為與考古發掘存在本質區别: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規程》明确要求考古工作必須遵循科學規範,全程實施文物保護措施,而盜墓往往造成60%以上的隨葬品損毀。南京博物院專家在《東南文化》期刊強調,盜墓形成的"盜洞"會加速墓葬内微環境失衡,導緻紡織品、漆木器等有機文物碳化損毀。
盜墓指以非法手段進入他人墳墓,竊取陪葬品或破壞墓穴的行為。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盜墓指未經授權挖掘墳墓,盜取隨葬物品的違法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盜墓現象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戰國時期。當時因“禮壞樂崩”導緻厚葬之風盛行,刺激了盜墓行為發展。曆史文獻如《明史·馮琦傳》明确記載“盜墓之罪”的判罰,郭沫若在考據中也提及盜墓對考古研究的幹擾。
現代影視作品(如《盜墓筆記》)的流行,使該詞衍生出文化符號意義,但需注意藝術創作與現實犯罪行為的本質區别。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法律釋義、曆史考據及社會研究,完整信息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8條及相關考古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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