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據。《戰國策·齊策四》:“於是約車治裝,載券契而行。”《淮南子·主術訓》:“券契束帛,刑罰斧鉞,其於以解難,薄矣。”《魏書·釋老志》:“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
券契是漢語中表示憑證、契約的複合詞,由“券”與“契”兩個近義字組合而成,具有法律效力和信用憑證的屬性。以下從字義、曆史演變及功能角度分述:
券
指古代用作憑證的文書或符節,常以竹木、金屬制成,剖分為兩半,雙方各執其一,合券即可驗真僞。《說文解字》釋:“券,契也……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其核心在于分執驗信的功能,如債務憑證(債券)、買賣文書(地券)等。
參見《漢語大詞典》“券”字條,中華書局2010年版。
契
本義為刻劃,《說文解字》:“契,大約也。”引申為通過刻寫文字形成的約定文書,如《周禮》載“以質劑結信而止訟”,鄭玄注:“質劑,謂兩書一劄而别之,若今下手書。”強調雙方合意的法律約束性,常見于土地、人口交易契約。
參見《古代漢語詞典》“契”字條,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
券契在傳統社會中承擔雙重角色:
參見張傳玺《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
當代語境中,“券契”可泛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如合同、票據等,其核心仍保留“信物憑據”的古義。例如:“雙方籤訂券契,明确權責。”
券契是中國古代以分執驗信為核心特征的契約文書,兼具法律憑證與信用工具功能,其形制與精神深刻影響了東亞契約文化的發展。
“券契”是古代漢語中表示契約或憑證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券契指契據,即古代用于債務、買賣等事項的書面憑證,通常分為兩半,雙方各執其一作為憑據。類似現代合同或票據,具有法律效力。
現代詞彙“債券”“入場券”中的“券”字即源于此,保留了“憑證”的核心含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不同時期的使用差異,可參考《戰國策》《管子》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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