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刁滑起事。《元典章·戶部五·典賣》:“近年以來,各處田土增價,刁譁之徒往往攀指省部前後斷例,興訟告争紛紜。”
“刁嘩”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單字本義及曆史語用分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中“刁”字本義指狡詐、難纏,如“刁民”“刁難”等詞均含此貶義色彩;“嘩”則指喧鬧、聲張,如“嘩變”“嘩然”等詞突顯群體性騷動特征。
二字連用多見于明清白話文獻,特指兼具狡詐性格與聚衆滋事特征的行為模式。例如《明清案牍彙編》(中華書局,2005年)中記載:“有刁嘩之徒,假借名目,煽惑鄉民”,此處“刁嘩”即指利用狡辯手段煽動群體性事端的行為。現代法律文書中偶見該詞,多用于形容群體性事件中組織者的行為特征。
需注意的是,《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6年)未收錄該詞條,建議在正式文書使用時附注解釋說明。在語義辨析方面,“刁嘩”與“聚衆鬧事”的主要區别在于前者更強調行為主體的狡詐性及言語煽動性,後者側重群體行為的客觀狀态。
“刁嘩”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diāo huá,主要用于形容人通過狡猾手段或小伎倆達到目的的行為,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元典章》相關記載或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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