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典章制度。《後漢書·宦者傳論》:“刑餘之丑……加漸染朝事,頗識典物,故少主憑謹舊之庸,女君資出内之命。” 唐 王勃 《續書序》:“擇其典物,宜於教者,續《書》為百二十篇。”
(2).指用于葬儀的器物。《新唐書·李適之傳》:“ 適之 以祖被廢,而父 象 見逐 武後 時,葬有闕,至是丐陪瘞 昭陵 闕中,詔可。褒冊典物,焜照都邑,行道為咨歎。”
典物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作為抵押或擔保的物品”。《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抵押、質押時交付的物品”,強調其在借貸關系中的物權屬性。從曆史演變看,該詞最早見于古代契約文書,如《唐律疏議》中提及“典物以質錢”,表明其與典當行為的關聯性。
在應用場景中,典物需滿足兩個要件:一是須為可流通物,《中華法學大辭典》指出“典物不得為禁止流通物”;二是須有明确估價,《物權法術語解釋》強調“典價不得超過典物實際價值”。現代法律體系下,典權關系中的典物既包括不動産(如房屋),也涵蓋特定動産(如貴重器物)。
詞義辨析方面需注意:“典物”區别于“抵押物”,前者以使用收益權轉移為特征,後者則以擔保債權為主要功能,此差異在《民法原論》中有詳細論述。語言學視角下,“典”字從“冊”從“丌”,《說文解字》釋為“典,五帝之書也”,後衍生出規範、标準之義,進而發展出以物為憑的契約含義。
“典物”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指代具有規範性的制度或法則,多用于古代文獻中。
指用于喪葬儀式的特定器具或物品。
建議結合具體文獻或使用場景進一步确認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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