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 open court;in public;in the presence of all] 當着衆人面
當衆宣讀的判決
對着大家;在衆人面前。 張仲朋 《青松嶺》第三場:“把會計大賬搬來,當衆查對查對。” 管桦 《清風店》二:“有的意見, 老曹 、 克星 當衆解釋一下,便不存在了。”
"當衆"是現代漢語常用副詞,指在公開場合面對衆人進行某行為的狀态。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由介詞"當"與名詞"衆"構成,字面含義為"在衆人面前",強調行為發生的公開性和群體見證性。
從詞源學分析,"當"字甲骨文象形為田界相遇,引申出"面對"之義;"衆"在甲骨文中為三人合體,表示群體。二字組合最早見于《左傳·成公二年》"當衆辱之",指在公衆場合施加羞辱,其古今核心語義保持穩定。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具有以下語法特征:
文學作品中,《魯迅全集》多次使用該詞強化場景沖突,如《阿Q正傳》描寫"當衆揪住小尼姑的面頰",通過公開場景凸顯人物性格矛盾。語言學家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中指出,該詞具有增強行為嚴肅性的語用功能,常用于法律文書、公文等正式語境。
“當衆”是一個漢語副詞,表示“在公開場合或衆人面前”的意思,通常用于描述某種行為或事件發生的場景。
詞義核心
“當”指“面對、在…面前”,“衆”指“衆人、群體”,組合後強調行為或狀态的公開性。例如:“當衆發言”指在公開場合講話,“當衆出丑”指在衆人面前丢臉。
使用場景
近義詞對比
反義詞
“私下”“暗中”“背地”等,表示非公開或隱蔽的行為。
若需進一步辨析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提供例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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