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奴婢的子女,身份仍為奴。《漢書·陳勝傳》:“ 秦 令少府 章邯 免 驪山 徒、人奴産子,悉發以擊 楚 軍,大敗之。” 顔師古 注:“奴産子,猶今人雲家生奴也。” 嚴複 《辟韓》:“夫如是則西洋之民,其尊且貴也。過於王侯将相;而我 中國 之民,其卑且賤,皆奴産子也。”
“奴産子”是中國古代社會制度中的特定稱謂,現多寫作“奴産子”,指代奴仆所生的子女。該詞最早見于《史記·陳涉世家》,記載秦朝末年“發闾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又間令吳廣之次所旁叢祠中,夜篝火,狐鳴呼曰:‘大楚興,陳勝王。’卒皆夜驚恐。旦日,卒中往往語,皆指目陳勝。吳廣素愛人,士卒多為用者。将尉醉,廣故數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衆。尉果笞廣。尉劍挺,廣起,奪而殺尉。陳勝佐之,并殺兩尉。召令徒屬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藉第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王侯将相甯有種乎!’徒屬皆曰:‘敬受命。’……當此時,諸郡縣苦秦吏者,皆刑其長吏,殺之以應陳涉”,其中“奴産子”特指奴隸身份者生育的後代,其身份世代承襲。
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奴隸所生的子女”,強調其法律地位與社會身份的世襲性。這一群體在秦漢時期被納入“七科谪”制度,即政府征發戍邊、勞役的七類特定人群,包括罪吏、亡命、贅婿、商人、曾有市籍者、父母有市籍者及祖父母有市籍者,而“奴産子”因隸屬奴籍亦屬此列。
曆史文獻中,“奴産子”的社會意義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反映古代階級固化的制度特征,二是成為農民起義的背景因素。例如陳勝提出“王侯将相甯有種乎”,直接挑戰以“奴産子”為代表的世襲身份制。現代研究中,學者多通過出土秦簡與傳世文獻互證,分析其生存狀态,如《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奴擅殺子,黥為城旦舂”,揭示奴産子的人身依附關系。
“奴産子”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一個特定稱謂,其含義及背景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奴産子”指封建社會私家奴婢所生的子女,其身份繼承自父母,仍為奴仆,需世代在主人家中服役。該詞由“奴”(奴仆)、“産”(生育)、“子”(子女)三字組成,字面含義即“奴仆所生的孩子”。
學者多将其作為研究古代奴隸制度、階級關系的重要案例,反映封建社會人身依附關系的延續性。
“奴産子”不僅是曆史名詞,更承載了中國古代社會等級制度的深刻烙印。如需進一步查閱,可參考《漢書》、嚴複著作及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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