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經常不變的準則、标準。《易·繫辭下》:“變動不居,周流六虛,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為典要。” 韓康伯 注:“不可立定準也。” 孔穎達 疏:“上下所易皆不同,是不可為典常要會也。” 唐 元稹 《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策·對》:“然臣所以上愚對,皆以指病陳術為典要。” 清 王夫之 《薑齋詩話》卷下:“‘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之説,不可恃為典要。” 周作人 《一年的長進》:“以前我也自以為是有所知的,在古今的賢哲裡找到一位師傅,便可以據為典要,造成一種主見,評量一切,這倒是很簡易的辦法。”
(2).可靠的根據。 清 袁枚 《隨園隨筆·文人寓言》:“文人寓言不可為典要者,如《晏子春秋》二桃殺三士……其實并無其事也。” 陳垣 《<史諱舉例>序》:“此三書同出一源,謬誤頗多,不足為典要。”
(3).謂簡要而有法度。《三國志·魏志·荀彧傳》 裴松之 注引 張璠 《漢紀》:“﹝ 荀悅 ﹞被詔删《漢書》作《漢紀》三十篇,因事以明臧否,緻有典要;其書大行于世。”
“典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細微差異,主要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不變的準則或标準
源自《周易·系辭下》:“變動不居,周流六虛……不可為典要。”這裡指事物變化無常,不可固守某一成不變的法則()。後世引申為常規、标準,如唐代元稹在政論中強調“指病陳術為典要”,清代王夫之批評詩歌創作中的僵化規則“不可恃為典要”。
可靠的根據
指可作為依據或權威參考的内容。例如清代袁枚提出“文人寓言不可為典要”,強調虛構故事不能作為可靠依據;現代學者陳垣也指出某些文獻“不足為典要”()。
簡要而有法度
多用于文獻或制度領域,如《漢紀》因“因事以明臧否”而被贊“緻有典要”,指其既簡明又具備規範性()。現代應用中,該含義可見于藥典标準的定期檢驗要求()。
擴展說明:
“典要”的詞義演變體現了從哲學概念(《周易》的動态辯證觀)到實用範疇(文獻、制度規範)的拓展。在當代語境中,第三層含義(簡要而規範)的使用頻率較高,尤其在學術和法規領域。
典要是指将一篇或一段内容的核心要點或概要提煉出來,形成簡明扼要的摘要或提綱的文本。
典要這個詞可以拆分成兩個部首,左邊是八刀,右邊是言字旁。它一共有10畫。
典要一詞最早出現在《論語·公冶長》中的記載:“記之曰:典之曰要。”後來逐漸發展演變為現代中文中的意思。
典要的繁體字為「典要」,它保留了簡體字的基本結構和意義。
在古代漢字書寫中,典要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根據《說文解字》,典字的古代寫法為「殿」,表示廟殿的意象。要字的古代寫法為「謡」,表示和諧的演唱聲。
以下是幾個使用典要的例句:
與典要有關的組詞有:典籍、要旨、典藏、要點等。
與典要意思相近的詞有:簡要、提要、摘要、梗概等。
與典要意思相反的詞沒有明确的反義詞,但可以用冗長、詳細等詞來表達相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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