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召军士以补军额。因 宋 时在军士脸上刺字,故称。《宋史·兵志七》:“﹝ 广西 都鈐司奏﹞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邻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 沙门岛 、 广南 远恶并犯强盗兇恶、杀6*人放火、事干化外并依法外,餘并免决刺填。” 宋 李纲 《条陈防冬利害事件札子》:“朝廷近降指挥,令招充闕额禁军,诚为得策。然必令刺填 洪州 军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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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填”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动词,其含义需结合构词法与历史用例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中“刺”与“填”的义项考释,“刺”可表“名册登记”或“征召”义(如《木兰诗》中“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的户籍关联),而“填”则含“补充、充抵”之意(如《汉书》中“填池陂”的填补行为)。两字组合后,“刺填”在明清文献中特指户籍制度中的强制补充行为,例如《明会典》记载的“刺丁填军”,即按名册征调民户填补军队缺额。
该词在近代方言中衍生出“强制顶替”的引申义,如清代方志《闽杂记》载“乡民刺填夫役,苦不堪言”,指官府强行摊派劳役。现代语言使用中,该词多保留于历史研究领域,普通语境已鲜见。
“刺填”是宋代军事制度中的特定术语,其含义和背景可归纳如下:
基本定义
指通过强制征召军士补充军队缺额的做法。具体操作是在士兵脸上刺字,作为身份标识,防止逃亡。这一制度多见于宋代文献记载。
实施背景
根据《宋史·兵志七》记载,当军队缺员时(如广西驻军缺额达六成),会征召犯有徒刑或杖刑的罪犯充军。但重刑犯(如杀人、放火者)不在此列。
刺字的具体作用
历史争议
李纲在奏折中提到,虽然朝廷允许招募新兵补充缺额,但强制刺字可能影响招募效果,反映出当时对此制度的争议。
补充说明:该制度与宋代“黥刑”(面部刺字)有直接关联,体现了古代“刑兵合一”的治理特点。刺字内容通常包含军队番号或驻地信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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